上海戏剧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保卫处发布时间:2014-06-30浏览次数:231

上海戏剧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教委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区域内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所有车辆、人员进入校区后,都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各行其道、方便师生的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保卫处是校园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本办法,对校园的交通安全实施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校内交通纠纷的处理,协助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第二章交通设施与道路管理  第五条:校园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六条:对损坏、残缺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保卫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时修复、更换。  第七条:在校门口、教学区域、转弯道路口和事故易发地段、有斜坡的路段等应设置警示标志、限速标志。  第八条:凡进入校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含非机动车),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文明礼让。  第九条:未经保卫处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十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道路施工等情况,确需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机动车包括汽车(大小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摩托车(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专用工程车等。  第十二条:凡进入校区的各类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部门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并取得牌号的有效车辆。校内车辆、教职工自备车凭保卫处核发的《上海戏剧学院机动车停放证》、本人上戏工作证进入校园。无校内机动车停放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区。  第十三条:进入校区的机动车,应服从保安(校卫队)人员引导和管理,在指定停泊点停放。  第十四条:为保证教学区域的安静,凡进入校区的车辆必须低速行驶以防止发动机发出轰鸣,不得鸣喇叭。  第十五条:二轮、三轮、轻便摩托车禁止在校内道路上发动行驶。教职工上下班交通工具,从学校大门进入校区,并推行到指定地点集中停放。  第十六条:当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区时,保安(校卫队)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主动疏导交通,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七条: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二)校园道路限速20公里/时;  (三)校园内禁止鸣号;  (四)校园内禁止超车;  (五)驾驶车辆时不得使用移动电话;  (六)禁止在校园内主干道任意停放。  第四章行人与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行人不要乱穿马路,不要在机动车车前、机动车后急穿马路,不要跨越行人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不要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它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在校区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器具,也不得在校区道路上踢球、玩耍等有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指的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三轮车、人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二十一条:凡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牌照的非机动车进入校园,禁止改装、拼装、排气管消音器擅自更换的燃油(燃气)助动车进入校区。  第二十二条: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三条:进入校区的非机动车,应服从保安(校卫队)人员的管理,在学校指定的自行车库(棚)和停车线内有序停放,各楼道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非机动车进入校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骑车人要了解车辆性能,做到车辆车闸、车铃锁具齐全有效;  (二)要熟悉和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骑车;  (三)残疾人专用车在校园道路限速10公里/时;电动自行车、燃油(燃气)助动车等非机动车必须下车推行。  (四)要依次行驶,不抢道、不占道,转弯前时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五)要集中精力,骑车不打手机,不带耳机或随身听;  (六)不准双手离把和攀扶其它车辆;  (七)不准扶肩并行、相互追逐、曲折竞驶;  (八)不准在非机动车上安装电动机、发动机,违反规定载物;  (九)不准骑车带人,牵引车辆或受其他车辆牵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保卫处在实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学校对大型活动的安排,有权调整并采取临时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监督有违规行为的部门或个人纠正;  (三)查询有关人员、车辆的证件及相关资料;  (四)处理交通纠纷,协助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五)对屡教不改、劝阻不听的违章骑车人或驾驶员,会同有关院系部门,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校园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当事人应及时报告保卫处,做好现场保护,不要擅自移动肇事车辆。如一般交通纠纷,当事人双方愿意调解的,可由保卫处进行调解;如产生严重后果或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可通过拨打110或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一旦发现未注册、未取得号牌、车牌与行驶证不符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保卫处有权暂时代为保管,如发生分歧时,可移交地区公安分局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院系、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作为新生教育的一项内容,并纳入综合治理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保卫处干部及保安(校卫队)人员、非机动车专管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遵纪守法,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十条:校园道路是指校内设有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