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修订)
为规范我校的教育收费行为,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要求
1、坚持从严治教、依法治校的方针,加强学院教育收费行为管理。通过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使我院的教育收费更加规范,杜绝乱收费现象。
2、本办法所指的教育收费是指对我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各类本、专科、硕、博士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和夜大学)及中专学历教育学生收费和进修、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收费。
3、规范教育收费的基本要求是:凡国家规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类学生(非学历进修、培训除外)学费、招生报名、考试(初复试)费等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或经过国家教育和物价部门批准并经过公示;凡国家规定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严格遵循服务性收费坚持学生自愿,事先告之和代办收费多退少补原则;学院教育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与教职工直接收入分离;各类收费严格遵循规定程序,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
二、收费项目管理
(一)收费管理权限
1、学校对学生各项收费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立对学生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自行减免应收费用,严禁部门自制自购收费票据。
2、学校实行教育收费管理责任制,各院系、部门的行政“第一把手”为本部门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学校财务处作为学校教育收费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类收费项目的立项和标准的审核、申报及票据管理工作;学校监察处负责监督各部门执行国家和学校教育收费政策的情况,配合行政领导加强对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收费项目管理分类
我校教育收费项目管理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办费三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专学历教育学费;
(2)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学费;
(3)其他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学费;
(4)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学费;
(5)自费来华留学生(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学费;
(6)各类学生住宿费;
(7)各类学生招生报名费、入学考试初试复试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1)、(2)、(6)、(7)项收费标准如需调整,须在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前5个月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教委、市物价局等主管部门,并经市政府批准并公示后方可执行。
2、服务性收费
(1)各类非学历进修、培训收费;
(2)图书馆、电教、演出等相关职能部门向学生提供复印、复制、打印等服务的收费;
(3)学生遗失、损毁补办卡证工本费;
(4)相关职能部门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收费。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事先告之原则;其中对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应为非营利性质,并且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其中属服务性收费的各类非学历和非学位进修、培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收费前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3、代办费
(1)学生教材费
(2)军训服装费、伙食费
(3)学生住院保险、学生大病保险费
(4)其他为学生代办的费用
向学生收取代办费项目,应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做到事先告之,由学生自主选择,不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其中教材代办费用在学期结束时予以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军训等活动代办费用在活动结束结算。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手册、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就餐证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遗失后补办的,可按成本收费。
(三)收费项目的申报
1、各部门新增或调整教育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申报流程:先由收费职能部门填写教育收费或调整收费立项报告表,立项报告应包括收费项目新增或调整的必要和可行性分析,以及项目成本核算等内容,由部门负责人签发后送学院财务处审核,监察处复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呈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其中需申报上级批准的项目由财务处向市教委、财政、物价等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或备案。
2、新增收费或调整收费立项获得批准,由财务处向职能部门发出“收费许可通知书”,办理领用有关票据手续,并列入学校收费公示表。
3、各部门新增或调整新一年度的教育收费项目必须在收费前三个月提出申报;其中新增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须在收费前六个月提出申报;未经申报许可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新增或调整,财务部门不得为收费人办理学生收(缴)费手续。
三、收费项目公示
1、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教育收费必须在学校各类招生简章和新生入学须知中公布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在校园网及学院公示栏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公示单位必须保证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正确,让学生及其家长及时了解,以加强监督。
2、各项代办和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在各类招生简章、新生入学须知和相关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示须说明收费原因、标准,并告知自愿的原则。
四、收费票据管理
(一)收费票据适用
1、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高等学校学杂费专用收据;
2、学院统一收取的代办教材费等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高等学校学杂费专用收据;
3、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均开具由市财政局和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据或发票。
(二)收费票据领用
1、学院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对各类收费票据的购印、登记、保管、内部领用及注销等工作。
2、行政事业性收据须由专人上报市财政局非税中心,得到使用批复后方可使用。
3、学院内各院、系、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向财务处****领用,并专门负责领用票据的管理。指定人员若有变更,须及时向财务处备案,同时办理钱款结算和票据管理交接手续。
4、各院、系、部门领用票据,由财务处核定使用范围和领用数量,并且必须先将以前已领用票据核销后,方能再次领用。收费次数少或金额较大的收费项目(非学历收费项目除外),不需专门领用票据,而应开具“上海戏剧学院缴款通知单”或相关结算单,直接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三)收费票据结算
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按上级部门规定,定时与市财政局核销,不得跨年。
2、各院、系、部门应及时到财务处进行交款和票据结算。结算票据时,先至财务收款人员处将交付现金或银行存款单,由收款人员盖章后至票据专管员处核销。
3、财务处应定期对领用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手续是否完备。超过三个月尚未注销的票据,要查明情况,及时催缴。情况严重的,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院纪监审通报情况。
4、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票据领用部门收取的现金应立即解缴财务处。因特殊情况不能解缴的,应及时与财务处联系。
(1) 收取的现金超过2000元;
(2) 签发票据超过一个月的。
5、财务处票据专管员对用毕需核销的票据,应与收入帐务管理员进行核对,确保票据存根金额与收入帐面金额一致。
五、欠费、退费处理
(一)欠费处理
1、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学生欠费情况,相关部门对逾期无故拖欠交费的学生,按照学生手册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2、学院应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对贫困生缓缴学杂费的政策,需要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应根据政策规定条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缓缴学杂费的条件及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二)学费退费处理
学生交纳学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以下标准退费。
1、按学年进行收费缴费后未入读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90%退费;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费不予退费。
2、按学期进行收费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费按收费标准的70%退费;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学费不予退费。
3、按学分制收取学费缴费后中止或终止该课程学习之日起,已上课程学时不超过12.5%,退还学费的75%;已上课程学时超过12.5%,但不满25%,退还学费的50%;已上课程学时超过25%,学费不予退费。
(三)住宿费退费处理
学生交纳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
(四)退费时间计算
1、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2、住宿费退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
3、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当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费。
六、违规处理
(一)学院各收费职能部门应加强自查,实施责任追究,各项教育收费均严禁截留、隐瞒、挪用、**。凡经查实属违规收费的所收款项,除按规定应予清退之外,其余部分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二)对有擅自乱收费行为的人员,学院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两年内评选个人先进和提职提级的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教育收费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的管理范围,一旦发现单位、部门乱收费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将同时追究领导责任。
七、组织保障
(一)学院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组员由监察处、财务处、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对教职工思想教育和相关政策、制度学习培训,使有关人员充分认识规范教育收费的重要性;做好日常收费和监督工作,并定期研究学院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本办法修订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