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与目的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体系
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在学校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专家组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务管理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领导小组由校领导、财务处、监察处及审计室等组成,工作组由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人员组成,同时外聘市教委有关部门专家组成专家组。见附件1《上海戏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评价领导小组》、附件2《上海戏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
第三条 评价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各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各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专项管理及经费预决算相关材料;
(四)各部门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工作组、专家评价意见及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
(五)固定资产管理、学费收缴率、暂借款还款率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 评价对象
评审对象为学校各院、系、部门当年收入、支出情况及年度预算内项目。
第二条 评价内容
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对财经管理的要求以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四大栏”的评价系统,内容见附件3.《上海戏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表。
第三章 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评价程序
(一)受评院、系、部门在总结基础上进行自评。自填《上海戏剧学院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表,并根据财务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撰写自评报告;
(二)监察处、审计室、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规划处、国际交流中心、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后勤处等相关处室评定填写客观定量数据;
(三)专家对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和评分,分别评出A、B、C三档,形成专家评定报告;
(四)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五)评审结果通知各院、系、部门。
第二条 自评要求
(一)本部门发展规划、项目库建设、项目立项依据以及项目建设与本部门发展建设的契合度等;
(二)专项立项申报、经费支出决策过程、专项执行等情况,“三重一大”在本部门内公开执行的知晓度,可附部门会议纪要复印件等实证材料;
(三)对预算年度内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说明经费执行情况及部门基金使用情况,阐述年内临时申报项目及年内调整情况,列出专项完成率、学费收缴率、暂借款还款率等指标;说明未完成项目;
(四)对照绩效目标,对本部门所取得的业绩进行评价,并阐述上年度工作改进落实情况;
(五)对本部门财务管理提出下一步改进工作的设想及措施;
(六)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一年评价一次,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由归口职能部门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或专项评价。
第四条 评价总结反馈
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好的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评价结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也可以相应核减其以后年度预算指标。
各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相应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逐步调整和优化本部门支出结构,合理配置各项资源,使学校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工作组及专家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
财务绩效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楼巍 韩生
副组长:张伟令
组员:孙惠柱 黄昌勇 宫宝荣
张依顺 陈方 陆幼芳
财务绩效评价工作组:
组长:张伟令
组员:宫宝荣(研) 张璟 吴爱丽 王云 厉震林马麟鸿 张云蕾 孙建华 陈方
工作人员:陆海莲 王懿君 陈梦婷 宋媛媛唐瑞 曹建华
校外专家人员:何鹏程 张平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