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库[2012]39号-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发布者:财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8浏览次数:1572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沪财库〔201239号)

序号

公务卡支付项目

备 注

0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书报杂志等。

02

印刷费

指单位的指零星印刷支出。

0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0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07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08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09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10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11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2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3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14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5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6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注:1.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上述项目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流程办理支付。

2.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3)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