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超期在站博士后人员的通知
各有关设站单位: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中国博士后基金会的规定和要求,现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进站至今未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人员进行清理。
一、处理原则
“超期在站人员名单”(附后)内人员原则上按退站处理。符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二十五条之规定的,应向市博管办事先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提供证明材料,方可办理出站。
清理名单内人员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工作。完善监控机制,督促博士后按期完成科研工作,对在站超过三年的人员,应及时按规定办理退站、出站等相关手续。
二、时间和任务要求
请各设站单位跟据“超期在站人员名单”,于2014年11月14日前将《超期在站博士后人员情况汇总表》(由设站单位填写汇总)及需办理出站人员证明材料(符合《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证明材料)邮寄至市博管办(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807室;邮编200125),并将《汇总表》电子版发至sh_postdoctor@163.com。
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