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6-25浏览次数: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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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戏剧学院博士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引、培养和运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进一步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上海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现已设立艺术学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校流动站和我校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培养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出人才、出成果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我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及校学术委员会、人事处、研究生部、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组长由校领导担任。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颁布学校博士后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全面领导博士后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长一名,主要职责为:负责本流动站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的开展,对博士后人员进站、在站、出站等各环节的工作予以把关。

第五条 人事处和研究生部联合负责博士后工作的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工作。人事处主要负责审查申报资格、办理进出站手续、预算与管理日常经费、受理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以及博士后基金申报等工作;研究生部主要负责新流动站的申报和博士后人员招收、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各环节的相关科研工作,具体涉及科研成果的鉴定、科研评审、课题的跟踪、课题的总结等工作。外籍博士后的签证办理、外事手续等相关事宜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

 

第三章   人员招收

第六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不受国籍限制,均可申请进入我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我校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招收,特殊情况需经市博管办报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方予招收

第八条 我校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由相关专业博士生导师组成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采用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九条我校鼓励与创新实践基地以研究项目为依托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包括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内的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向创新实践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

第十条 我校博士生导师均有资格成为合作导师。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招收名额的确定:根据国家博士后基金会和上海市博管办下拨的资助经费情况,结合我校博士后培养成本费用,自主制定招收名额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1、申请者进站前应了解国家、上海市的相关博士后政策以及我校博士后管理办法,并与联系导师建立联系,向合作导师具体了解进站后所从事的项目(课题)情况;合作导师则须深入了解申请者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以及各项要求。

2、申请者登陆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完成在线报名,并将有关材料打印后报送至我校博士后管理部门。

3、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者进行进站考核,确定拟招收人选。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站长对拟招收人选进行审定。

5、学校与拟招收人选签订《上海戏剧学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录取后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归属、工资福利待遇、违约责任等。

6、人事处上报上海市人事局审批。审批通过发放《上海戏剧学院博士后录用通知》。

第十三条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学校鼓励招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招收外籍博士后除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外,还需按国家和上海市涉外工作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持录用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故逾期15天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报到之日即为进站之日。

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但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属短期流动的正式教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我校在站博士后和青年教师一样参加各项政治、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申报国家和上海市博士后资助项目,获得资助项目应在出站时完成结项。博士后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同意、学校批准,可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我校出国工作管理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博士后人员招收、开题、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

博士后人员须在进站两个月内做开题报告,由专家组审议,经站长批准后立项,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一般不得改变已开题的研究项目(课题)。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完成开题报告者,学校暂停其相关待遇。

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由专家组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以退站处理。

进站第二十三个月,博士后人员应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专家组对其出站报告进行评审,检查验收其科研成果是否达到“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博士后人员所在党组织对其在站期间思想政治表现进行鉴定。综合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工作期限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原则上不准延期。我校从严审批延期申请,延期者在原出站期满的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博士后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合作导师同意、人事处和研究生部批准、报市博管办核准备案后方可有效。延长期限最多为半年,延期期间博士后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从日常经费中停发,如与合作导师协商确定后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半年延长期满仍未能出站者,学校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予以劝退或解约。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同意,人事处和研究生部批准,可申请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拟出站两个月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工资、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起停止。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归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相关单位的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出站流程

1工作期满出站的博士后,通过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向设站单位提交个人申请,并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

2、博士后人员应按时完成工作协议书所拟定的科研计划,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3、专家组考核出站材料;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站长审定。

5、人事处将相关材料送上海市人事局审核,市人事局给审核通过者开具报到证。

6、博士后人员凭报到证办理相关手续,至新单位报到。

7、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金获得者须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进出站考核专家组原则上由本市专家组成,除因专业限制确需外省市专家参加的,由博士后导师提出申请,报流动站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除委托、定向培养者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五章   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开支等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上海市财政拨款和学校筹资(包括合作导师项目或课题经费及创新实践基地筹资)。我校统筹使用以上经费。日常经费支出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学校行政管理费用和博士后人员的各项日常开支。前者用于博士后的招收、日常管理、联谊费用、专家评审等费用支出,后者用于博士后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租房补贴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五条 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经费,由创新实践基地直接汇入我校帐户,由我校按月支付给博士后。若研究工作在我校进行的,科研经费应汇入我校财务处,由研究生部参照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统招统分的博士生和原单位停发工资且档案转入我校的在职人员享受与我校教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比照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标准确定岗位工资,同时提供相应的各项津补贴和租房补贴。

第二十七条外籍和港澳台博士后,学校可根据其意愿为其购买外籍和港澳台来华人士医疗保险,或参照每年1800元的标准发放医疗补贴。外籍博士后除享受博士后一般福利待遇外,还额外发放国际交通补贴。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工资、津补贴等相关福利待遇的具体金额、发放形式在工作协议中予以约定,总计发放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我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事宜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可在我校落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博士后录用通知书和人事处的介绍信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出站时随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博士后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