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2014年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4〕2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高校新教师岗前培训的通知》(沪教委人〔2013〕49号)精神,为做好2014年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此次培训对象为市属公办本科高校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新入职的专任教师(指承担列入高校教务处教学计划课程的教师)。以下对象除外:
1.进校前已有1年以上专任教师从教经历的人员;
2.因怀孕、哺乳、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影响正常参加培训的人员。
二、培训安排
2014年新教师岗前培训实行全脱产培训,由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承担集中培训任务。培训拟分两批进行:
1.第一批,拟安排在8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
2.第二批,拟安排在11月初至明年1月中旬期间。
三、培训管理
华东师范大学和上海师范大学应认真总结2013年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的经验与不足,完善培训方案,提高课程设计的科学性;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保证授课质量;规范对参训学员的管理和服务,高水平完成承训任务。
四、培训组织
各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新教师岗前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基础环节和重要内容。
1.全面做好培训动员和组织工作,努力确保培训对象均能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
2.学校应为每名新教师落实一名职业导师,负责指导新教师的校本培训,对新教师在教学理念、方法、技能以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给予指导。
3.学校应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新教师培训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碰到的难题。
为确保新教师安心参加脱产培训,培训期间,学校不得安排新教师教学工作,同时保障新教师的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因参加培训受到影响。新教师个人岗前培训情况将作为今后获得市教委后续培养计划资助以及职务聘任和晋升、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学员制度
参训学员应认真遵守各项培训考勤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参训学员如无正当理由,未认真履行职责或未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结业证书。培训期间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影响恶劣的,由其所在高校给予必要的处分。
六、报名要求
请各有关高校接通知后,及时做好任务传达、解释宣传和人员排摸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将有关材料报市教委人事处。4月24日前报送参训意向;6月3日前报送第一批参训人员名单,9月8日前报送第二批参训人员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3月18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2014年3月21日印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