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助理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6-25浏览次数:182


上海戏剧学院青年教师教学助理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延续和发展我校60年教学文脉,传承艺术教学优良传统,提升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加快培养学科(专业)接班人,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青年教师教学助理制度旨在继承我校资深优秀教师的宝贵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提升青年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加快其适应艺术类高校教学环境的速度,为其走上教学岗位后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任务提供制度支持。强调指导培养与自主发展相结合、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二、实施对象与年限

1、本办法中规定的青年教师是指201071日以后进入我校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任教师。

2、在我校完成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青年教师:

1)如具备我校任教经历,可免去教学助理期;

2)如无我校任教经历,需担任教学助理1年。

3、在外校完成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青年教师:

1)如具备高等学校任教经历,需担任教学助理1年;

2)如无高等学校任教经历,需担任教学助理2年。

 

三、配备指导教师

1、院系根据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目标,有针对性地为其配备1名从事相同或相近课程、专业、学科教学的指导教师,进行基本教学能力的培养。院系会同指导教师为青年教师制定详细培养计划。

2、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戏曲学院、舞蹈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要求),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四、培养内容

1、跟班听课。青年教师可独立授课,但需在教学助理期内进课堂跟班听课。各系、部(二级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青年教师的听课内容和数量,但必须保证1年培养期内跟班听课1门以上,2年培养期内跟班听课2门以上。

2、试讲。青年教师在跟班听课一段时间后,指导教师可根据其实际学习、掌握情况适当为其安排试讲课程。

3、批改作业。青年教师可协助指导教师批改学生作业。

4、协助指导学生。青年教师可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创作、设计等。

5、协助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可在培养期间,根据指导教师要求,适当参与学科(专业)建设,为培养学科接班人做准备。

6、合作授课。部分院系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合作授课,也可计入青年教师教学助理培养计划之中。

 

五、相关职责

1、青年教师。青年教师应认真完成院系、指导教师分配的任务,坚持记录学习笔记,认真准备教案、讲稿,学期末做好教学小结,培养期末撰写总结报告。

2、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针对青年教师的特点,给予教学技能和经验的指导,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学习笔记、教案、讲稿,在培养期末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助理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3、系、部(二级学院)。院系具体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包括制定培养计划,培养期内定期检查青年教师的教案、笔记等相关教学文件,在指导教师、学生和青年教师之间做好沟通、协调工作等。

 

六、考核

青年教师教学助理培养期末,教务处、人事处会同各院系对青年教师在培养期内完成教学任务的情况和质量进行考核。

1、院系重点检查青年教师日常性学习笔记、教案汇总、学期末教学小结、跟班听课、批改作业、日常试讲效果、指导教师评价反馈等情况,并形成书面综合意见交至教务处。

2、培养期末青年教师需进行一次试讲,由教务处、院系负责人和教学骨干旁听。青年教师培养期末提交总结报告,对教学助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3、培养期末青年教师需参加学校组织的“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比赛成绩作为考核依据之一,讲课比赛由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

4、教务处在综合院系意见、比赛成绩、试讲效果后,形成考核结果,考核材料交人事处备案。

5、青年教师教学助理考核结果作为日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申报、国内外访问进修项目申报的依据之一。

6、学校每年评选出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进行表彰。

 

七、其他

1、指导教师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均计入我校教授、副教授岗位任务分级工作量中。

2、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