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委《关于实施上海高校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的意见》(沪教委人[2011]24号)精神,提升我校教师学术、专业技能和艺术教学实践能力,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实施教师“产学研践习”计划旨在鼓励教师利用多种形式去企业、科研院所和专业艺术机构开展实践活动,建立一支具有上海戏剧学院特色的、符合现代艺术大学教学规律的师资队伍。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计划在“十二五”末有累计一年以上实践经验的青年教师的比例达到30%。
二、工作原则
坚持践习计划与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选派对象
1、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及以上的在编在岗专任教师,主要向中青年教师倾斜。
2、具备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有学成后为学校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身体健康,能够完成践习任务。
四、选派程序
1、政策公布:根据市教委当年选派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年度选派方案,公布选派名额。
2、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3、部门选拔推荐: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要,以及申请人学习工作计划安排,在学校下达的名额数内进行选拔推荐。
4、人事处根据选拔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学校视选派名额和申报情况,进行审核遴选,确定候选人。
6、报送上海市教委审批。
7、签订协议、派出。
五、践习形式和要求
1、“产学研践习”原则上属于脱产研修计划,期间不担任教学工作。经部门申请、人事处审核,确因工作需要担任教学工作的,践习时间每周不少于3天。
2、上海市教委“产学研”践习计划每年由教委统一组织申报,教师根据自身专业需要到产学研践习基地或其他社会机构开展践习,由个人或院系联系践习单位,学校统一派出。入选教师在获得资助后的一年之内须启动践习计划。
3、根据我校教学特点和专业建设需要,从事实践性较强专业的教师应结合专业特点以演出、创作为主;从事理论研究的教师可采取理论研究和创作实践相结合的践习形式,鼓励理论课老师参与创作实践。践习期间所形成的成果一般须注明“上海戏剧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项目”,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注明的,须由践习单位出具证明。
4、每五年为一个践习周期,每个践习周期内教师践习期一般为一年,最短不低于六个月。
5、教师在工作期间因校外单位工作需要,经批准离开本校聘用岗位借到校外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有报酬的工作不属于产学研践习范围。
六、经费支持与管理
1、市教委资助经费纳入我校教师产学研践习专项基金统筹使用,专款专用。
2、资助标准:
(1)全脱产、践习期9个月及以上:5万元;
(2)全脱产、践习期9个月以下:3万元;
(3)部分脱产、践习期9个月及以上:3万元;
(4)部分脱产、践习期9个月以下:2万元;
(5)外省市单位践习在原有资助标准上增加1万元。
3、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的校内岗位津贴补助、差旅费、外省市住房补贴、图书资料、科研创作支出、支付践习单位专业人员指导费等:
(1)劳务费、指导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其中指导费报销凭证为践习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或指导教师本人的签收单(需附单位证明);
(2)观摩费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3)外省市住房补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500元,凭发票和租赁合同报销;
(4)差旅费:国内往旅费标准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报销,市内交通费原则上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0%。
(5)教师践习期间如无法承担教学工作而产生的外聘教师代课费,从其岗位津贴补助中支出。
4、教师启动践习计划的一个月后可开始使用资助经费,最不多超过资助总额的60%;其余经费待完成产学研践习计划且考核合格后予以报销。
5、教师践习期间财政工资、职务聘任等不受影响,校内工资根据具体工作量按规定计发。
七、派出与考核
1、程序
1)践习单位接收:教师和践习单位协商践习时间、方式、内容、预期目标等事宜,由践习单位开具“同意接受函”,明确上述内容,交至人事处。
2)签订协议、派出:人事处根据践习计划和所在院系意见,与教师签订践习协议。
3)践习单位考核:教师践习结束后,填写《上海戏剧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考核表》,由践习单位填写鉴定意见后交至人事处。
4)提交践习成果:教师一般须在践习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践习成果,成果形式多样,可以是艺术创作、课题成果、论文、著作、展示、讲座、践习报告等。
5)部门考核:根据教师践习成果,由所在部门在《上海戏剧学院教师产学研践习考核表》中填写考核意见。
2、若未提交践习成果或考核不合格,则视具体情况终止或部分发放资助经费。
3、教师产学研考核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培养发展、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等方面的参考因素。自2014年起,35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产学研践习经历(含践习中)。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