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职工国内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4-06-20浏览次数:190


上海戏剧学院

教职工国内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进修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部门职工的综合业务能力,规范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进行岗位任职所必需的学历教育及岗位培训进修。教职工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进行在职学习、培训。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安排教职工进修培训,优先向紧缺专业、学历结构尚待完善的学科倾斜。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多种形式并举、学历提高与岗位培训技能相结合。


二、人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的特殊工种岗位的非在编人员。


三、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进修范围

1、在职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教育和各类专业学位教育;

2、本、专科学历教育;

3、博士后研究;

3、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指定的课程培训;

4、高校教师课程进修;

5、高校专职思想政治辅导员培训;

6、短期专业技术及技能培训;

7、特殊工种审证培训;

8、学校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进修。


四、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进修条件

1、报考在职攻读本科和研究生学位、申请进修与培训的教职工,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其中攻读硕士学位的仅限在职硕士,不含脱产(全日制)硕士。

2、教职工申请学习进修或参加岗位培训的专业应与所从事的专业相同或相近,管理干部一般应申请管理类专业。

3、报考高一级学历教育的,须在我校工作至少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4、若需连续两个学历(学位)层次进修的,中间须间隔两年(含)以上。

5、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最多不超过两年,脱产博士后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支持

1、专任教师

1)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费原则上由学校、所在院系、教师本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学校每学年承担金额不超过10000元(不含延长期学费),总额不超过30000元。

2)教师参加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学费由学校、所在院系和教师本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学校承担的费用不超过1500元。

3)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原则上费用自理。

4)申请高校教师资格参加专业课程培训费用,学校承担400元。

5)专职辅导员参加市统一组织的辅导员培训费用由学校承担。

6)确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同意,在本市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学校承担三分之一学费,不超过1500元。赴外省市参加短期业务培训的,所需费用(学费、住宿费、差旅费)由学校承担三分之一,不超过5000元。

2、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干部及工勤人员

1)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者,学费报销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项第1条第1)款规定执行。

2)在职学习获得本、专科学历者,学校承担学费的三分之一,最高不超过4000元。

3)根据岗位需要而参加短期专业技术及技能培训的学费,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项第1条第6)款执行。

4)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工勤技术等级、同级转聘且被学校初聘而产生的培训费用(不含职称外语、计算机培训),由学校、个人各承担二分之一,学校承担的费用不超过500元。

3、其他

1)学校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进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2)经学校批准,在特殊工种岗位上的非在编人员,在学校聘用期间发生的审证费用由学校承担。

3)职称外语、计算机、教师资格专业课及普通话等****的报名费、体检费、教材费、市内交通费均由本人自理。

4)赴外省市进修的教职工,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国内往返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务处关于交通费开支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与报销程序

1、每年制定财政预算时,各部门将下一年度教职工教育培训计划报送人事处,计划落实到具体人选,并明确进修培训内容、时间、专业等。同一人每年一般只能参加一项进修或培训。

2、申请在职学历教育的教职工,报考前向所在部门提交《上海戏剧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申请表》(下载路径:上戏外网首页-党政部门-人事处-在线服务-下载专区),经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协议。

3、博士后研究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签订协议后派出。

4、短期进修培训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

5、处级干部申请在职参加各类进修与培训,须先经组织部审核同意。

6、学校(含所在部门)所承担的资助经费,在教职工完成学历教育、岗位培训进修后,本人凭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7、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学习、培训进修者,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七、待遇与管理

1、在职不脱产学习的教师学习期间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工作量。在保证工作总量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教师科研工作的实际,每学年的工作量可适当调节。

2、教师在职学习、培训进修期间,财政工资、职务聘任等不受影响,校内岗位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根据具体工作量计发。

3、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应按照培养规定按时完成学业。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者,延长期费用自理;因个人原因未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者,学校(含所在部门)不予承担培养费用。

4、在职不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学校有权终止对其继续学习的资助。

5、在职学习期间,教职工如因个人原因需解除聘用合同的,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若学校(含所在部门)已为其支付培养费用,则必须返还学校(含所在部门)已支付的全部培养费用。

6、在职学习的教职工取得学位后,应至少继续在我校工作满三年。在此三年内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须返还学校(含所在部门)为其支付的培养费用,具体计算方法为:返还培养费用=(学校和部门已支付的培养费用÷3年)×3年-学历教育毕业或取得学位后已服务的工作年限)。学历教育毕业或取得学位后已服务的工作年限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7、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进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原则上学费自理。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后,学校资助其正式进入我校后下年度起的学费部分。标准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1条第1款执行。


八、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上戏院办发[2008]17号、上戏院办发[2008]18号文件废止。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