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条例

发布者:产业办发布时间:2014-06-27浏览次数:298

上海上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条例

上海上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上海上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上海上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学院对其管理与监督,充分发挥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院对外投资“防火墙”的作用,保证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学院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和市教委关于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产权清晰,权责明晰,管理科学,校企分开”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是我院全资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经营我院各类经营性资产。学院将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后,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投资和经营。

第三条  学院以对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学院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各类经营性资产,并对外投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加强对投资企业的股权监管,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孵化科技、文化企业,促进文化教学成果、专利技术以及各类优势项目的产业化;统筹管理、整合相关资源,推进学院文化产业优化组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实施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对公司治理目标实施有效管理与制衡。

第六条 股东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由院领导组成,设召集人一人。依照公司章程,股东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

(一)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选派董事会成员。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四)决定对公司各类有形资产和价值20万元(含,下同)以上无形资产的投入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 10万元以上有形资产和10万元以上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条  股东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成员由学院负责产业工作领导成员组成。董事会行使集体决策权利,主要包括:

(一)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二)审议公司20万元以上资产对外投资方案,批准公司10万元以下资产对外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提名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按学院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八)设定总经理权责,审议公司财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 董事长是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分管产业工作的院领导兼任。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层,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负责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六)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经理层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学院领导在资产经营公司兼任职务不得领取薪酬,一律不得在资产经营公司投资企业兼任职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总经理须报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派出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他内部机构均独立运作,学院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学院财务处委派。委派办法按《上戏财务处会计委派制实施办法》执行。资产经营公司对下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委派管理。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职务职称晋升等,都由资产经营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原有的编制性质、身份及部门福利等都保持不变。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各类待遇参照受派单位标准,由资产经营公司直接发放;委派会计人员工资待遇由受派单位承担,每半年与资产经营公司结算。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应实时监控所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向董事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决算。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股东大会,并报教委科技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不与学院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禁止资产经营公司为非控股企业提供经济担保。特殊情况下确需为持股超过51%的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时,其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资产经营公司净资产的50%,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即“三重一大”事项)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审批和联签制度,通过董事会决议或法人授权书等相关手续。


  1. 利润分配

第二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应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经董事会批准,公司还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盈余公积后的利润处置方案,由股东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要依法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划转。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低价处理或贱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控股企业要逐步制定业绩考核制度。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经营公司中的人事、劳动关系,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资产经营公司应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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