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图书馆图书文献采购管理条例

发布者:党办院办发布时间:2017-09-30浏览次数:540

上海戏剧学院图书馆图书文献采购管理条例

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图书文献资源采购行为,加强图书文献的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上海戏剧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图书文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以招标方式选择适合的供应商为主,同时适当保留部分直接从出版社或零售商直接采购方式,以确保图书馆所需文献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其配套使用的其他非财政性资金采购文献资源,包括中外文图书报刊、特藏文献、视听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库及其检索系统、图书及文献加工等,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采购管理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上海戏剧学院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院领导、图书馆馆长、学院纪检、设备、财务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和修订文献资源采购管理办法;

二、指导与审定采编部编制的年度采购工作计划及其采购方式,监督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图书文献采购招投标、评标工作,审核定标,认定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审定采购预算重大变动等事项,协调有关方面工作。

第五条院级领导小组下,由图书馆馆长牵头成立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由图书馆馆长、各院系专家、图书采购部门有关成员组成,负责指导采购工作,日常采购事务则由图书馆采编部具体实施。重大采购事项(单一项目金额达10万及以上)须报请主管院长,并有学校纪检、设备、财务等部门人员参与。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院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馆藏建设的需要以及年度文献资源采购经费预算,编制年度采购工作方案并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二、制定有关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实施细则,编制招标投标等有关工作文件,负责审议和协调文献资源采购的有关工作,并向领导小组通报相关重要工作事项;

三、按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并审验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文献采购方式

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文献集中采购可有以下几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根据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高校图书资料的采购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小批量的图书采购项目可以跟标操作。图书馆的藏书建设必须考虑藏书质量体系的质量控制要素,为提高藏书质量,保证采购的时效性和到书率等方面的自主权,图书馆还要适时适度地做些拾遗补缺的工作,包括在中标书商处订购而长时间不能到馆的图书、中标书商目录中没有提供的书目(主要是不通过书商发行渠道的报销类图书)、对教学科研急需的图书,专业的非公开销售的文献资料以及古、旧图书等,可以不受中标单位的限制,但采购总量不高于全年采购经费的10%

第八条在文献采购过程中单价超过1万元而不足5万的图书、电子资源,采购人员须经馆长同意方可报订;单价在5-10万元的图书、电子资源,采购人员须经主管院长、馆长批准方可报订;单价在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图书、电子资源,应请二位以上专家论证同意,再报请主管院长、馆长批准方可报订;单价在20万以上图书,电子资源,按学院相关规定报请院党委会审核通过方可报订,并公开招标。其中图书采购必须在中标供应商中选择报订,如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则报请馆长及相关部门,采购方式则参照学院规定,根据价格高低分别采用询价、邀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入馆馆藏图书一律作固定资产,安排专人验收,登记入账,并把入账编号抄录在发票上,经馆长认可,设备处备案后,方能报销出账;入馆镜像类电子数据库资源一律作固定资产,安排专人验收,经馆长认可,由设备处直接给予固定资产编号后,方能报销出账。普通音像制品,演出资料则作低值易耗品,经馆长认可,在设备处备案后报销出账。中外文期刊、服务类电子资源(如电子数据库、移动终端等不含镜像数据的电子资源),不满10万的,经馆长认可即可报销出账,10-20万须报请主管院长同意,可报销出账。如需保留装订的期刊合订本,则需作固定资产在设备处备案。

第十条对续订的电子资源,可依据数据库上一年度的下载量、点击量等指标,经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小组同意,可续签下一年度续订合同。

第四章图书文献招标办法

第十条图书馆文献采购实施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上海戏剧学院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指导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上海市教委和学院的有关文件规定按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在上海戏剧学院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指导下,组建文献招标评标小组和谈判(询价)组。

第十二条评标(谈判、询价)小组中,具有较丰富的图书馆文献采购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图书馆文献采购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加,其他成员可以从院内专业人员中遴选,也可吸收院外文献采访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或招标以外其它采购方式的,必须经上海戏剧学院文献资源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选择纸质图书中标供应商的依据为:公司资质;可提供出版社的书目覆盖率;图书订到率;到货周期;图书数据制作与图书加工能力;图书价格及其他服务等方面。选择购置电子资源或购置电子资源服务中标供应商的依据为:资源覆盖率,资源使用的难易度、资源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

第十五条纸质图书中标供应商的数量:中文图书3家,外文图书2家,其他文献一般不超过2家。电子资源供应商或服务商一般按不同资源内容各选1家。

第十六条图书馆与中标供应商合作,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签署的协议期限为二年,合同期满,如双方无异议,可自动延长合同期限,延期不得超过二年,如有异议即终止协议或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招标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文献资源采购工作小组以及相关人员,必须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管理和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图书馆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