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廉政承诺制度

发布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14-06-27浏览次数:392

基建、修缮工程建设廉政承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基建修缮监管,保证我院基建、修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工作,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从即日起对我院列入计划的各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廉政承诺制度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在我院承揽基建修缮工程的建设承包、施工单位,均须在签署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的同时签署廉政承诺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协议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并报送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办公室各一份备案。

二、凡我院在施工前未签订廉政承诺协议并报送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办公室将不安排审计并提请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三、凡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廉政承诺协议的行为,一经发现,即报双方有关部门对违纪者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党政纪严肃处理;对违反廉政承诺协议的工程承包单位,将提出警告直至取消工程承包资格。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