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基建处发布时间:2014-06-24浏览次数:494

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2012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学校利益,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项目的工程质量,如实反映工程造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我院概(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所有基建、修缮(含室内外装修及装饰)项目。

第三条 我院(包括华山路、莲花路、虹桥路校区)依照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均应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招标。以下项目必须进入招投标程序: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重大基建修缮项目;

(二)列入学院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基建、修缮(含大修)单项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三)由学院内部各部门自筹资金,进行的零星基建、修缮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四)其它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修缮项目。

第四条 工程项目单项造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其中服务项目在5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招标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单项造价在50(含)—200万元的工程(其中服务项目在20(含)—50万元)的,在相关部门监察过程、基建领导小组会签的情况下,由基建处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组织招投标;单项造价在20(含)—50万元的工程,在相关部门的监察下,由基建处邀请三家施工单位采用询价方式选取合适的工程队发包;单项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视工程实际情况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

实行议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施工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指定施工单位。

第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凡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工作由院基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且全面接受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组织程序和招投标的每项内容应接受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办公室的监督。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院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成招标评标小组,并具体落实招投标有关工作;

(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

1、公开上网公布信息

2、投标单位报名

3、审定投标单位资质

4、确定投标单位

5、领取招标文件

6、召开答疑会及踏勘现场

7、开标、评标(议标)

8、决标

9、确定中标单位

以上工作程序的解释权在上海市招投标办公室。

第八条 依法招标发包建设工程的,应当按照本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取规范的评标办法,接受市建管办或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以下单位不得承包学院工程项目:

1)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2)专业级四级以下资质的施工单位;

3)三年内曾在我院发生过严重违纪、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

第十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