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人员招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新进人员的整体素质符合学校战略发展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2005年11月16日人事部令第6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关于规范本市高校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聘的进入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工作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教职工招聘综合考核小组。由校党政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学科研、学术委员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对通过部门初试的拟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察。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指导部门初试、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等。
第六条用人部门应成立5人以上的招聘工作小组(成员构成见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由本部门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部门初试,确定拟聘人员及聘期考核。
第三章 招聘范围、条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面向校内外公开招聘,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人员的整体素质须符合学校的定位与战略发展要求;
(三)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上报计划
每年12月底前,用人部门将下一年度教职工招聘计划报人事处,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岗位名称和数量、招聘条件等基本信息。经分管校领导审阅、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校党政领导审定。
(二)核准审批
招聘计划经校党政领导会议讨论通过后,次年1月底前由人事处汇总报市教委和市编办审批。
(三)发布信息
通过上级有关部门核准的招聘岗位,由人事处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四)资格初审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应聘材料。人事处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将应聘材料交用人部门。
(五)考试、考核
A. 部门初试
用人部门招聘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应聘人员的考试、考核,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考核内容与方式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专任教师岗位招聘工作小组由用人部门党政责任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代表,相关学科专家、人事处、教务处等组成。采取面试与试讲相结合的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教学科研水平及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管理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工作小组由用人部门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人事处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考核成绩按照由高到低的排列原则,一般以不低于招聘岗位总数的1:2的比例确定实习人选,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一般应在该工作岗位上实习1-3个月。
B.资格复查
用人部门在对实习人员思想品德、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确定拟参加综合面试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人事处提交《上海戏剧学院在编人员招聘登记表》(可在学校外网人事处网页“下载专区”中下载)。人事处对部门上报的拟参加综合面试人员进行资格复查。
C.综合面试
人事处将通过资格复查的拟聘人选提交校综合面试小组进行考核,综合面试小组出席会议人数应不少于其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拟聘意见,获得“同意聘用”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者为拟聘用人员。
(六)考察、体检
A.考察
人事处或用人部门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等情况进行考察。
B.体检
通过综合面试的人员,根据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自行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七)公示、聘用
A.公示
通过上述招聘流程的拟聘人员名单在人保局和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B.备案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填入《上海市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备案表》,经市教委审核通过后,报市人保局备案。
C.聘用
拟聘用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学校与其签订一年期首次聘用合同。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回避、纪律与监督
第十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与学校或用人部门负责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学校或用人部门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学校或用人部门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考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和监察部门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