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岗位设置实施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5-12-31浏览次数:1024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以及《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0]68号)文件精神,为贯彻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我校办学目标和工作实际,现就首次聘用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在职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教职工。

本实施办法涉及校级领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以建设“国际一流”演艺类综合性艺术大学目标,围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兼顾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目标,合理设置岗位总量,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岗位的结构比例,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

2.科学高效。根据人才培养质量和事业发展需求日益增大的实际,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的构成,不断加大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岗位的人员素质,逐步核销和缩减一般工勤岗位,实现提高工作效率、人员层次分明、结构优化合理的目标。

3.动态调整。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与水平,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内,根据办学实际对各级各类岗位进行动态管理和适时调整,确保岗位设置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

4.依法管理。严格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运转方案进行各级各类岗位设置。

三、岗位总量、分类及其结构比例

以下比例为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的数据。

(一)岗位总量

根据沪编[2006]198号文件核准的编制数,结合学校的实际,确定首次聘任的岗位总量,并据此进行岗位设置。今后学校将根据发展和实际需要对岗位总量进行适时调整。

(二)岗位类别及其比例

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是教学、科研岗位(含高校教师系列、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从事教学的艺术系列),简称“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艺术系列(教辅岗位)、兼职高教研究、卫生技术、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档案、出版、会计统计、审计等岗位,简称“其他专技”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各类岗位结构比例为:

岗位名称

管理岗位

专业教师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合计

教师

其他专技

岗位数

108

463

391

72

30

占单位岗位总量比例

18%

77%

65%


5%

(三)岗位等级及其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2)六级及以上级别管理岗位数量控制在管理岗位总量的44%,其中五级、六级岗位按5:3配置。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50%,按2.4:1进行配置。

(4)九级、十级管理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6%。

2、专业技术岗位

(1)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文)的文件精神,我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控制比例为13:35:42:10。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正高级岗位: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级岗位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1:3:6;

副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

中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级;

教师岗位设置一级至十二级,其他专技岗位设置七级至十三级。

3、工勤技能岗位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数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3%;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上级别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3.3%左右;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0%。

4、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属于学校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聘用

(一)管理岗位

在学校各部门从事党政管理工作以及担任各级党政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纳入管理岗位。

1、聘用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干部政策,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实行干部任期制和岗位聘任制。

(2).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形成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

(3).在管理岗位受聘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职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

2、聘用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廉洁奉公,组织观念、服务意识强;

具备岗位所需的政策和业务能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新进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符合岗位要求;

(2)、其他各级别任职条件

* 五、六级岗位

a.具有独立承担本部门全面工作或主要方面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b.具备岗位需要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为学校和部门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c.有良好的工作成效,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度好;

d.任职及任期:

任副处级领导的六级职员,岗位任职满2 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至五级职员;

任正科级领导的七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六级职员。

* 七、八级岗位

a.熟悉本科室工作,具有独立负责各项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b.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和文字表达能力,有较好的工作成效,群众公认度好;

c.任职及任期:

任副科级领导的八级职员,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历年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七级职员;

任九级职员,岗位任期满3年以上,考核合格,可以申请晋升八级职员。

* 九、十级岗位

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能力。

* 新进人员

具有本科学历、见习期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见习期满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聘用为九级管理岗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见习期满三个月经考核合格后,可聘用为八级管理岗位。

3、双肩挑人员

学校遵循从严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认定双肩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类岗位和管理类岗位任职。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岗位任职条件必须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需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

3)符合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经批准实施“双肩挑”的管理岗位,受聘人员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标准,申报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

“双肩挑”管理岗位同时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二)教师岗位

在我校各系、部、二级学院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专任教师。

1、岗位等级

根据我校实际状况,设置二至十二级。

2、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具备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的任职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2)首次聘用其他任职条件:见附表。

3、新进人员的聘用

(1)、新进人员按所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学术水平和学术资历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并按本实施细则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按所聘用岗位确定其岗位等级。

(三)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学校从事艺术(教辅岗位)、社会科学研究(教辅岗位)、图书档案、卫生技术、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出版系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系列等职务教学辅助岗位工作的人员。

1、等级及结构比例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为8个等级,即七至十三级。首次聘用时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实际职务总数为基础,按照上级规定内部比例进行核定和聘任。

2、任职条件

(1)、基本任职条件

申请上海戏剧学院专业技术(教辅系列)各级岗位者,应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工作;任现职以来考核合格;具有上海市及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规定的任职条件;图书资料、会计、统计、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2、其他任职条件:见附表。

(三)工勤技能岗位

1、岗位设置原则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学校根据演出实践、技能培训等工作需要,设置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岗位及其结构比例由学校统一控制。

(3)、无特殊技能要求的辅助服务、安全保障等工作岗位,一般设为普通工岗位。

2、聘用条件

  (1、任职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身心健康,能够正常从事岗位工作,任现职以来考核合格。

(2)、其他岗位任职条件

a.应聘工勤技能类一级岗位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高级技师等级考评,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相关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并能熟练掌握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

b.应聘工勤技能类二级岗位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任职岗位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并能掌握相关领域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下级工种,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c.应聘工勤技能类三级岗位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任职岗位较复杂的工作,对所从事的工种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全面的认识;能指导和培训中级工、初级工,具备将个人经验形成文字资料供他人学习的能力;

d.应聘工勤技能类四级岗位人员,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e.应聘工勤技能类五级岗位人员,须在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能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任职岗位的常规工作;

f.应聘普通工岗位人员,应能胜任岗位的工作要求。

五、聘用组织机构

1、学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校七级及以上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

2、各院系岗位聘任小组,负责八级及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

3、全校各教辅岗位的聘任由各专业聘任小组进行。

4、管理人员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5、工勤技能岗位的聘用由各职能部门聘用。

六、聘用程序

1、学校公布拟聘的空岗数和任职条件。

2、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下载和填写《岗位应聘表》。

3、聘用程序

(1)管理岗位

① 申报七级以上管理岗位的,申报表交至组织部。

申报八级及以下级别管理岗位的,申报表交至所在部门,由各岗位聘任小组提出聘用意见,报送人事处。

② 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聘用。

(2)专业技术岗位

① 申报二级至七级岗位的,申报表交至所在院系,院系学术委员会、岗位聘任小组根据学校公布聘任条件、空岗数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报送人事处汇总,经校学术委员会校内外专家评议组评审后,由校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聘任;其中拟聘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报市教委和市人保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聘用。

② 申报八级至十三级岗位的,申报表交至各岗位聘任小组,由各岗位聘任小组聘任,结果提交校教师及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

(3)工勤技能岗位

申报表交至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聘用,结果提交校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4、拟聘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七、聘用合同

1、岗位设置工作实施后聘用的各类各级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新进校签订一年期聘用合同者按原约定期限进行聘用。

2、各部门应根据受聘人员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岗位要求与其签订《岗位任务协议书》。

八、职级职务晋升

根据核准的各类各级岗位结构比例及空岗情况,根据学校学科发展及工作需要,今后将定期开展各类岗位的职务与职级晋升。各类拟申请岗位晋升的人员可根据学校公布的空岗数,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聘任。

九、投诉、申诉及其受理

1、学校成立上海戏剧学院岗位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处理在岗位设置实施聘任工作所有争议问题。

2、应聘者有权对学校的聘任程序、聘任决定进行监督,提出投诉和申诉。

3、各类投诉与申诉应在聘任工作进行中或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

4、校岗位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受理投、申诉后负责对事实展开调查,负责向相关的聘任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投、申诉人反馈意见。

5、校岗位聘任工作争议调解小组承诺为投、申诉人保守秘密。

6、对于经学校核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十、首次聘用的若干事项

1、本次聘任遵循“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进行,即按人员职务现状进行聘任,不涉及晋升职务,只进行职级分级。未达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要求的,在今后的3—5年内通过自然减员、低聘等方法逐步达到理想状态。

2、本次聘任只对在2006年工改时政策尚未到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级,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任职年限为刚性指标。

3、2006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进行一次岗位等级的确定,不占相应的岗位数;2010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在职人员聘任。

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首次聘用的任职时间从2010年1月1日算起。

5.学校将依据每个人已签的有效合同,签订或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6、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应聘管理岗位,如为非双肩挑岗位,受聘人员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暂时保留专技工资待遇,但今后按管理类岗位晋升。

7、学生处、团委的学生工作者根据岗位需要和实际情况,分别纳入教师岗位或管理岗位予以聘用。学生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享受相关政策。

8、专任教师担任各院、系行政负责人的,一般执行专业技术类岗工资标准,不纳入管理类岗位,但任期内同时实行管理岗位目标管理。

9、实施本次聘用后,我校自2006年起执行的教授、副教授岗位任务分级实行并轨,统一纳入国家岗位分级。

10、聘期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聘用时进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最低等级岗位。

11、根据岗位数额,学校委托学术委员会组成校内外专家组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者予以评审,按得票多少排序,同等条件下兼顾学科专业平衡。

12、不申报岗位等级的教师,符合基本聘用条件的,直接聘用至相应岗位的最低级。

13、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