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关于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的规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六部委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与上海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沪教财[1999]44号的文件要求,保证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创造条件帮助他们安心学习,现对上海戏剧学院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作出如下规定:
一、减免对象:减免对象为烈属子女、孤儿、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家庭、因家庭发生意外,造成经济困难而难以支付全额学费的本专科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少数民族学生。
二、减免标准:根据学生及其家庭实际经济情况,最高减免金额应不超过其应交学杂费的50%,最低不少于20%。减免人数控制为在原本专科学生总数的3%。
三、申请办法: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供家庭经济情况,经班主任、辅导员和院系主管领导初审同意,交学生处审核,报院主管领导批准。
四、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如有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虚报或隐瞒者,一经发现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视情况给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享受减免学杂费的学生应做到学习刻苦,生活俭朴,品德良好。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警告以上的处分者,即取消享受减免学杂费资格。
上海戏剧学院学生处
200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