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自信的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工作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工作。
第五条 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管理,教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处同意,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所引起的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用人单位、学生处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私自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行为,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条 学校利用校内资源开辟渠道,大力建设勤工助学基地。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演出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第十一条校内单位常设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申报,经学生处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
第十二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处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每学期初,学生处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三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十四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递交申请,学生处留档备案。
第十五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
第十七条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处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十八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第十九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处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
第四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业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十二条校内设岗单位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处建立勤工助学人员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按期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费。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报酬按照每小时人民币10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校内设岗单位应于每月的月末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情况及工资发放金额送交学生处,工作成绩较为突出者可以适当奖励。学生处据此安排发放报酬。
第二十五条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面向我校学生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学校不收取介绍费。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我校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我校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
第六章 勤工助学基金及其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各校校内勤工助学具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尤其是特困学生得到有效资助,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第二十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来源:
(一)在学杂费收入中划出5%的经费;
(二)上海市教委投入勤工助学基金经费;
(三)社会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成立勤工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 勤工助学基金经费用于:
(一)支付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校内无创收的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基金经费支付;校内创收部门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一半由用工部门支付,另一半有基金经费支付。
(二)对通过勤工助学方式仍难以完成学业的特困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给予困难资助。
(三)对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对于在校内外各项志愿者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补贴和奖励。
(五)支付与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增值为名参与投机经营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