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沪教委学〔2007〕88号)的要求,为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掌握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真实情况,把学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落实各项资助措施和资助政策,现将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程序规定如下:
一、认定机构
学校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分三级: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的认定评议小组。
二、困难等级及认定标准和范围: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本专科学生。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参照上海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二档实行资助:分别定义为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一)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且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单亲或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又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4.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其它特殊情况导致经济十分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一般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及范围:
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0元以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经济收入,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者;
2.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双亲或一方下岗(失业)、生活特别困难者。
4.家庭经济困难且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贫困,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的。
三、困难学生认定证明材料
困难生的认定,必须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合所属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作具体说明,并且必须出具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民政部门(上海为救助站)公章。
2.军烈属及优抚家庭须提供相应证明。
3.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省、市相关福利单位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加盖公章。
4.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四、困难生认定时间
认定时间为每学年开学后六周,在此之后对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可以临时申请,没有特殊原因的平时不接受申请和认定。
五、困难生认定程序
学生本人到各院系辅导员处领取《上海戏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表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每学年开学后四周内交给所在院系辅导员,辅导员收集汇总交给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小组,再由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测评小组测评和审核,各院系审核后,将无异议者的名单于开学后六周内送学生处,学校审核批准确认为当前学年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被确认的困难生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自动失效,仍然困难的需要重新进行审请和认定。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0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