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7-01浏览次数:281

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制定《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认真参加政治活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是非观念明确。

2、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成绩优良。上学年成绩排名在年级中中等以上,综合素质测评分在80分以上。

3、遵守国家法律及校纪校规。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6、对于在校期间申请国家贷款,热心参与公益事业与志愿者活动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上海戏剧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学生处在接到教育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后,按照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并下达各院系。各院系组织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和评审工作,上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在各院系推荐名单基础上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教委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接到教委的批复和拨款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