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银行向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贴息贷款。为了帮助我院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发(2000)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现制定我校实施办法:
一、贷款对象:
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l、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法定监护人出面同意)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3、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生活费);
5、具有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的费用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
6、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和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贷款的时间:
申请贷款时间为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新生可在生源地提出申请或入学后的两周内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四、贷款的使用和金额:
贷款只能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贷款金额以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申请办理贷款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联系贷款见证人,贷款申请经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2、学生处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承担贷款介绍人职责。
3、学生如实、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承诺书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1)本人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采用信用贷款的,须提供家庭户口簿、父母同意贷款书面证明等资料。
(3)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的,须提供保证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证明材料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企业法人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为借款人担保的证明;采用质押担保的,需提供质物清单、质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资料。
4、学生处审核确认学生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后,将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至办理国家助学货款的指定银行分支机构审查。
5、银行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学生名单和金额后,学生处组织学生办理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六、贷款的发放:
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银行每月10日前按月划入申请贷款学生指定的活期储蓄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十个月发放,每年2月和8月不发放。
七、贷款的归还:
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归还贷款时,应按照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履行,不得违约。
注:介绍人是指学校负责助学贷款的部门——学生处,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行、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系主任、同学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八、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