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7-01浏览次数:291

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家助学贷款是由行向高等校中经济的本、放的款。助我院经济利完成学业,做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发(2000)6号国务厅转发人民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的通知和国务厅转发人民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充意的通知以及中人民行助学贷款管理法,制定我法:

一、贷款对象:

经济的全日制本、生。

二、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l、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出面同意)

2、遵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

3学习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4、在校期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用(包括学费、生活);

5、具有放的《》、明等有关证件;学习所需学杂费、生活等有关学习明;介人提供的款申表或相关证明;

6、能提供符合行要求的担保和定的其他件。

三、申请贷款的时间:

请贷时间为开学两周内提出申。新生可在生源地提出申或入后的提出申

四、贷款的使用和金额:

款只能用于在校期学费和生活款金年中人民于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准。

五、申请办理贷款的程序:

1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联见证人,款申请经院系署意报学

2受理款申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有材料、承担款介职责

3生如、完整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承诺书以及行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印件。

2)采用信用款的,提供家庭口簿、父母同意明等料。

3)采用自然人保担保的,提供保口簿、有效身份证件及印件、工作位、系方式、收入明材料和同意借款人担保的明;采用企法人保担保的,需提供保人的企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印件,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和同意借款人担保的明;采用押担保的,需提供清单物;采用抵押担保的,需提供抵押物清单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料。

4处审核确认学生所提供真实性后,将资校的核意送至家助学货款的指定行分支机构审查

5审查同意生名和金后,处组织学理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等有

六、贷款的发放:

学费贷款由行按年直接校指定的帐户;生活费贷款由行每月10日前按月入申请贷生指定的活期帐户。生活费贷款一年按十放,每年2月和8月不放。

七、贷款的归还:

请贷款的生在归还贷按照和签订借款合同定的时间款方式履行,不得违约

注:介人是指负责学贷款的部——,其职责是:借款人、介绍贷行;向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款申;根据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系方式等有信用案;行、协议定的其他有事宜。

见证人是指借款人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任课教师、系主任、同),其职责是:助介人和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在借款人毕业其保持系,向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方式。

八、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具体实施,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