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626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性质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其宗旨是对学校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参谋和指导,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师工作规范、教风等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估,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发挥顾问和参谋作用。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l 、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和讨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2 、研究专业结构和布局,对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改造进行论证。

3 、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促进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4 、审议、推荐有关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指导、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不断深化。

5 、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文件及教学管理制度。

6 、研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导和参与学校各类教学评估工作。

7 、参与教学过程的调查,教学质量的评价、管理。收集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了解、反映基层教学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改进意见和办法。

8 、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

9 、宣传教学的有关政策、决定、规定,沟通学校与广大教师之间的联系。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和机构

1、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院系主管教学工作负责人、以及有关专业的高级职务教师组成,应当是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具有高职称以上的教学和教学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其委员可随人事变动而调整。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调离本院,其资格自行终止。

2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委员若干人。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一人,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与教务处合署。

四、工作方式

1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工作任务和各学科专业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有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总结报告等报校领导。

2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有关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学年至少举行两次工作例会(必要时也可邀请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研究和决定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内容也可以分学科专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五、经费

学校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为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六、本章程由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