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听课的暂行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210

为了解和掌握我校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交流、共同提高教学水平,解决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疏漏,推动课堂教学改革的深化,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对教学听课特规定办法如下:

一、听课人员范围及时间要求:

1、院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每次一般不少于2课时;

2、教务处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每次一般不少于2课时;

3、各系正、副系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每次一般不少于2课时;

4、各教研室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每次一般不少于2课时;

5、各教研室应组织教师相互听课,每学期至少2次,每次一般不少于2课时;

6、院课程与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对全院各类课程可视需要随机听课。

二、听课内容:

1、教学态度——教风严谨踏实,备课认真充分,准时上下课并严格点名;

2、教学内容——具有教材或讲义,有教案的准备与记载,内容充实丰富,概论准确、讲解清楚、论证严密、科学性强;

3、教学方法——注重启发思维和能力培养,语言准确、精炼、生动,讲授课板书工整简明、文字规范。注意学生信息反馈;

4、教学效果——抓住重点、解决难点。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课堂整体气氛好。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提高。

三、听课要求:

1、听课要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领导听课除了解教师讲课与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听取师生对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并及时、认真填写《教学质量评议表》。

3、听课后听课人应及时将听课意见或建议以适当方式告知任课教师,并将《教学质量评议表》作系级档案存放。

四、听课管理:

1、每学期结束后一周内,各系将《教学质量评议表》收齐,经系主任审阅签字后统一交教务处,教务部门作教学档案内容,归存院档案室;

2、各系教研室应建立相应听课制度,组织教师相互观摩听课;

3、各系每学期要对听课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写出书面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4、有关部门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听课制度。教务处将每学期公布各部门听课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报分管教学院长,对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扬,对不认真执行听课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并列为考核内容之一;

5、听课结果将作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课程建设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