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6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督导我院教学管理工作,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根据教学工作中心任务和教学改革发展目标,对教育教学部门的教育教学质量行使督导职责,促进教育教学与管理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章教学督导原则及教学督导职责

第三条教学督导原则:

贯彻“督、导、评、研”的原则;贯彻重在指导、重在发展的原则;贯彻求真务实、重在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教学督导组的职责:

  • 负责对各系(学院、部)的本科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评价和研究;

  • 针对教师的教学工作作出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帮助和指导,以利于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也为教师教学业务考核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 针对各系(学院、部)的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

  • 督导专家有权查阅教师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等教学资料、档案以及对各种考试、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的巡视工作;

  • 督导专家可以参与检查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养目标的执行、落实情况;

  • 每学期至少听课3次,其中2次与督导专家个人专业相关,每次听课须填写“听课记录表”,课后及时反馈至教务处;

  • 学院将对督导专家的听课及督导活动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及交通补贴;

  • 督导专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三章 教学督导组的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学校实行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教学督导工作制度。教务处负责教学督导日常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组员20名左右(具体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教学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工作业务,注重学习并吸收先进的教育思想;

2、熟悉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有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敢说真话,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身体健康,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保证完成正常督导工作任务。

第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期一般为两年,两年后视工作需要再续聘。

第四章教学督导工作流程

第九条教学督导工作流程如下:

  • 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的总体部署,组织教学督导专家的教学检查工作。

  • 教学督导专家根据教务处的安排,按期、定时地完成相应教学检查任务,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至教务处。

  • 教务处将教学和教学管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院系、部和职能处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条学校对教学督导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为教学督导组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