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条例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6-26浏览次数:69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本科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和表彰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教师,建立本科教学奖励长效机制,特制定《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定条例》。

第二条设立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学院奖、优秀教学奖、教学新秀奖、优秀教材奖、教学管理奖。

第二章评定原则和标准

第三条学院奖

(一)学院奖是指由我校组织评定的有关教学成果方面的综合奖项,包括在课堂授课、教材建设、教学体系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该奖项为学校教学类最高奖。

(二)评定标准:

学院奖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评选,已获得国家级、市级的奖项,自然为该奖项的获得者。

(三)评选额度

学院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13个。各院系推荐额度为1个。获得学院奖的教学成果,同时获得我校推荐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候选资格。

第四条优秀教学奖

(一)主要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出色完成教学工作,尤其是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教授基础课程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评定标准

1.近三年来学生评教优异以及综合评教优异。

2.近三年为本科生授课,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学生取得成绩或获得校外国家级、省市级荣誉、奖励等。

3. 该奖项向专业基础课和公共课教师倾斜。

(三)评选额度

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35名,各院系推荐额度为2名。

第五条教学新秀奖

(一)面向全校35周岁以下在岗为本科生授课的青年教师,鼓励其进行教学方法或课程建设方面的传承、探索和创新。

(二)评定标准

1.近三年来学生评教优秀以及综合评教优秀。

2.近三年为本科生授课,在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方面勇于探索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

3.院系学术委员会对本院系青年教师进行教学评估,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教务处组织推荐的青年教师以“打擂台”的形式接受校评审委员会专家的课堂教学听课评定,最终由校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者。

(三)评选额度

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23名,各院系推荐额度为1名。

第六条优秀教材奖

(一)主要面向近两年已出版或修订出版供普通高校本科学生使用的教材(含基本教材、教学参考、实验指导书和电子教材等),不包括学术专著。

(二)评定标准

1. 文字准确、流畅,符合规范化要求;插图正确,文图配合恰当。

  2. 参加评奖的教材必须经过本校2届学生及以上的教学实践检验,且效果良好。

  3. 教材质量在国内居先进地位或在同类教材中水平较高,在教学实践使用中反映良好,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包括各种书评、引用率情况等。

  4.有其它艺术院校、艺术专业选用该教材情况的优先。  

(三)评选额度

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23项,各院系推荐额度为1项。获得校优秀教材奖的教材,同时获得我校推荐市级优秀教材奖的候选资格。

第七条教学管理奖

(一)表彰在教学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院(系、部)教学管理人员(含在管理岗位的院长、系主任等)、教学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评定标准

1 爱岗敬业,积极为教学一线服务,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工作当中做出突出成绩的。

2.近三年年终考核优秀。

(三)评选额度

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额度为23名,各部门、院系推荐额度为1名。

第三章评审组织程序

第八条成立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年度的教学成果奖的评定。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在评审年度的3月份,申报者可自行从内网公告栏下载相应表格填报,4月份教务处集中受理各推荐单位推荐的候选者。

第十条 各推荐单位应先采取听课、答辩、检查等多种形式对参评对象评定,经推荐单位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审定后,方能推荐进入校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初步获奖名单。获奖名单公示一周后,无异议者经主管院长审核后确定。

第十二条如对公示的获奖人选有异议,应当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异议,说明理由。教务处将组织专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每年6月底前,完成当年教学成果奖的评定工作,9月发放教学成果奖奖励。获得上述奖项的个人,在教学质量工程以及其它教学类荣誉称号评定中、职称评定、职级晋升、科研项目申报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教学成果奖(包括学院奖和单项奖)申报应当以项目的形式,如完成某项课程改革或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等。

第十五条院奖的申报者以个人或集体参评均可,集体参评者其主要成员一般不超过五人。单项奖的申报者以个人参评为主,必须以集体参评的,授予集体1个名额。

第十六条已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重复参加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获得其它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的项目,评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