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章程
序言
上海戏剧学院的前身是上海市市立实验戏剧学校,始建于1945年12月1日。1949年更名为上海市立戏剧专科学校。1952年,山东大学艺术系戏剧科、上海行知艺术学校戏剧组、苏南文化教育学院艺教系乐剧组并入,建立中央戏剧学院华东分院。1956年更名为上海戏剧学院,隶属国家文化部。2000年划归上海市人民政府管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与文化部共建。2002年4月28日,上海师范大学表演艺术学院、上海市戏曲学校和上海市舞蹈学校并入上海戏剧学院。
学校以“至善至美”为校训,秉持精英教育理念,培育德艺双馨人才,引领艺术创新,传承中华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自觉承担国家文化建设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的使命,致力于建设世界领先的艺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为文化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学校名称:上海戏剧学院(校名中“戏剧”两字为手写体),简称“上戏”。
英文译名:Shanghai Theatre Academy,缩略名“STA”。
学校网址:http://www.sta.edu.cn。
法定住所:上海市华山路630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专业艺术教育和文化通识教育相结合,坚持教学、科学研究、创作、展演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章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秉承传统,开拓创新。
第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学校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及办学。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培养目标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和方案,同时建立招生监督机制,维护招生公平。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社会需求,制定培养标准,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国家文化发展需要和世界艺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与境内外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国际交流项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生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确定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优选、聘用教职员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统筹资源配置,根据相关政策,确定学费等标准,依规管理学校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与组织
第十八条学校主要由二级院(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机构组成,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的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推进学校的改革、建设和持续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管理制度;
(三)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领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工作;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九)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戏剧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职权。党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或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并履行其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中国共产党上海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落实监督责任;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检查、处理学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科学研究、创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学校党委决议任免学校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统筹学校资产;
(五)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创作演出委员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创作演出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和决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作演出等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校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终决策并对决策负责。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重要事项的议事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创作、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酝酿、讨论、协商。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副校长等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主持。党委书记、校长因故不能参加的,一般不召开会议。召开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六条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程序和规定设立、变更和撤销院(系)、研究所。院(系)、研究所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直属的研究院、所和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创作演出、社会服务等任务。学校积极建设国家级或市级教学科学研究基地和实验室,根据需要设立校级研究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结构或下设机构的规模和功能等情况设置院(系),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管理规则。
第四章教学、科学研究和创作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完善学术事项的科学决策,学校根据国家法规和实际需要,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各类学术组织并依据其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是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渠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发展规划、协同创新发展规划,评议学校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决策,对重要学术事务进行论证和咨询;
(二)评议学校学术机构的建立、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改成果推广等重大问题。评审各级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审核学科带头人。组织拟定学校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评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指导院级科学研究项目的设置,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五)评审并决定上报的各类重大教学、演出及科学研究项目或成果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六)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指导、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八)评议和处置学术争议和****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建设和维护学校科学道德规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九)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事,审议、决定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其相关职责。会议议事实行回避制度,对所议事项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二)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并由校长签发;
(三)审定增列博士导师和遴选硕士导师;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行事,决定、审定、通过学校认为需要提交的或法律、法规与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务。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职员工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依法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地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按时领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与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树立良好师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专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教职员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学校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录取,具有学校学籍,在学校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学术、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五)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为学生开展国际交流、创新创业实践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有权要求申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自觉维护学校秩序;
(四)参加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任务;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十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敬畏艺术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障学生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帮困助学制度,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与保障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校经费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完善监督和审计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规范合理运用。
第五十九条 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总体规划及投资预算,执行国家对校园基础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基础建设相关招投标程序,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规范仪器设备的采购行为,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学校设备采购、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接受上级机关和学院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其他依法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支配的财产。
学校依法依规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条学校后勤应为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为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不断完善校园安全防范、防控体系,为学校正常的教学、科学研究和生活秩序提供保障,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依法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等手段对学校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门机构或指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校外科学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共建演出实践基地、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学研究成果产业化,鼓励将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引入基础研究和教学活动中,实现协同创新。
第六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办产业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广泛开展教学、科学研究、演出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以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化水平。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经校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鼓励校友参加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将授予荣誉称号。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设想。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且在校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从事公益性、非盈利性活动。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业务范围为接受捐赠,管理和使用基金。教育发展基金用于和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各项公益事业。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另行规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校徽标志以中文“戏”字为核心识别符号,篆体“戏”字结构变形。一是“戏”的象形字,执戈者与兽的搏斗组合;二是四个舞者组合,外弧形框取自舞台、银幕、荧屏媒介形态的意象。
第七十四条 《上海戏剧学院校歌》由田汉作词,孟津津作曲。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12月1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违反章程的举报和投诉,并向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党委会报告章程执行监督情况。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员工,都须以章程为办学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学校主管部门核准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