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修订版)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保证我校二级院(系)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二级院(系)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
(三)根据学校精神,研究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演出、对外交流规划等工作规划;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创作演出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本单位招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本单位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引进、评聘、考核等干部、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七)本单位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创收利益及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
(八)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等稳定工作研究;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四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程序主要有:
(一)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院(系)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涉及行政事务的议题,行政负责人参加研究讨论,凡涉及办学方向、改革发展、教职工切身利益、教师引进和职务评聘等重大事项,均需经院(系)党的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并进行协商。
(三)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的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书记、院长(系主任)共同研究决定。
(四)提高决策效率,加强对上会讨论议题的必要性把关和审查,避免一般事务性事项上会进行讨论;确定上会的议题,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为会上形成决策打好基础。
(五)健全沟通机制,对重大议题和事项,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共识,避免议而不决。
第五条 除研究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外,未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联席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委员会成员、纪检员。根据议题,参会人员可扩大至办公室、部门工会、二级院(系)下属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根据议题内容,二级院(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分别主持。
第八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内容若涉及与会议成员个人及其亲属,或与其个人利益相关情况时,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对所议问题,要一事一议,提议成员应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所议问题涉及“三重一大”问题,要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对所议问题一般应作出结论,避免出现议而不决的现象。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讨论二级院(系)的干部、人事问题,一般应进行投票表决。决策中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如在决策中认识不统一,讨论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适时召开会议讨论再作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应停止决议,并由二级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向学校党政领导汇报,再作计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后及时向其传达会议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三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问题涉及保密的,在公布之前各成员应严格保密纪律。对违纪者要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准确、详尽。对不同意见要客观记录,并形成纪要,党政领导共同签核。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五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对党政联席会议已作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分工,全力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已决定内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决策失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二级院(系)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
第十七条 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在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抓好监督落实,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员工代表等听取院长(系主任)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二级院(系)。附属戏曲学校、舞蹈学校等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