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上戏委发【2017】9号《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9-05-05浏览次数:212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上戏委发〔20179



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试  行)

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发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及《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和《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教育部、市委和学校关于基层党建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以及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从严执纪,违纪必究和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对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上级领导机关调查处理。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的问题,无论在任或离任,均应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一)由院系(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产生的失误,要根据会议纪要或会议实际情况,追究院系(部门)班子集体责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院系领导班子正职的责任;由院系领导(部门)班子正职或者其他成员决定的事项,以及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规定应由领导班子正职或其他成员承担的责任,追究个人责任。

(二)领导干部直接工作行为产生的失误,要根据情节追究其直接责任。

(三)对领导干部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管责任;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进行组织处理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等。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责任追究进行组织处理的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职等。

第八条 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党内、行政有关法规执行。

第九条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内容

第十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安排、不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形同虚设的。

(二)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三)对本院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研究不治理不防范,不能结合本院系(部门)实际制定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四)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五)对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配合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一)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二)对本院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经指出但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恶化的。

(三)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在案件查处和纠风工作中干扰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对本院系(部门)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经济责任制考核中,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被评为不合格或领导班子中多人有违纪行为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进行安排部署,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不制定本院系(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长期不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对本院系(部门)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的。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不检查督促,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检查考核,预算执行情况不督促落实的。

(四)自身不廉洁自律,“四风”问题比较明显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一)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致使本院系(部门)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不认真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酿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及“三重一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理教育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存在严重“四风”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合格超过三分之一人数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党纪,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挽回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做出检查,并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措施补救,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的。

(三)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后果严重的。

(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权限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基层党建工作和经济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审计部门的职责分工负责执行。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受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表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互通情况;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61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7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