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上戏委发【2018】26号 附件二上海戏剧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稿)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9-02-18浏览次数:253

附件二:

上海戏剧学院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戏剧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三条校党委常委履职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常委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委常委会的召开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常委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常委委员出席学校党委常委会;不是党委常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处负责同志列席党委常委会,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需要决定。


第三章  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

第七条 校党委常委会本着“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的原则,根据《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讨论决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1. 重大事项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教学、科研、学科等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与调整。

4.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党委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内设机构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等的研究与审议。

5.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的重大调整,干部队伍、师资队伍、人才队伍的政策制定和制度建设。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7.事关教职工薪资待遇、医疗社会保障、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师生员工校级和校级以上重大表彰的推荐和授予。

8.学校群众团体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和离退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9.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风险、重大法律纠纷的应急与处置。

10.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事项,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11.重要办学资源和重大资产的配置与处置,校办产业的设置、开发和产权变更,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院长办公会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3.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1.学校党政部门、院系、科研院所等内部组织机构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2.国家和市级各类人才计划候选人的推荐,重要人才引进和学科带头人的聘用;

3.学校后备干部、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含驻外干部、挂职干部)的推荐、选拔;

4.党外干部,全国及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6.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创作演出专家委员会等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与调整。

7. 其他重要干部人事的任免和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学校承担的国家、市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文化、艺术、学术、学生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合作演出);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学校购置、收藏5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艺术品或购置5万元以上无标定价格的创意、剧本等知识产权项目计划;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学校年度预算内单次支出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大额度资金的调整和使用;

2.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3.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4.重大捐赠的使用方案;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如学科或专业建设大额度专项经费的分配等,单项支出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第四章  党委常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八条校党委常委会议题由书记办公会和院长办公会提出,或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领导提出,上会议题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原则上要经院系(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九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的议题,由主要分管校领导与其他校领导协商,并与党委书记做好沟通。

第十条 上会讨论议题分为通报类和审议类,分管领导审批时应根据实际注明议题类别。凡分管校领导同意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通过OA系统提交上会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党委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对议题进行分类梳理,对相关细节严格把关,并提出常委会讨论议题的具体安排,报党委书记审定。除了经党委书记认可的重要紧急议题,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上会。

第十二条  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会议资料报全体常委委员,涉及大额资金的议题,应同步送财务处、审计处领导审阅。校领导应预审议题相关资料,做好讨论准备。

第五章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议题时,一般由分管领导汇报,根据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补充说明,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由政治学习、工作通报和议题审定三部分组成。党委书记组织政治学习,分管校领导汇报通报类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由分管领导首先发言,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党委书记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总结性意见。

第十五条  列入党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果分管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对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逐项表决;任免和奖惩干部等重要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任免干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为有效。

第十七条  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成员个人对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以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内容为对外口径,自觉遵守,认真落实。

第十九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与会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应写入会议记录。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六章  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对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在纪要中明确具体责任院系(部门)。党委常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一条 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党委常委会纪要原则上按议题内容分发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各院(系)、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督办落实,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执行不彻底的;

2.执行中擅自改变会议决定、事后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3.执行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四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在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该与会者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党委常委会议题及讨论内容信息不得外传,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核实后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问责。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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