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上海戏剧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民主、科学、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以及《上海戏剧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上海戏剧学院关于校级会议管理的若干规定》(2011版)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审议学校重要行政工作的会议,相关意见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院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出席。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和急办事项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戏剧学院章程》赋予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教育改革发展、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大行政机构编制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以上海戏剧学院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上海戏剧学院名义印发的重要行政文件,内设机构向学校请示报告的行政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创作演出、对外合作、国际交流、财务审计、基建后勤、安全保卫、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事项。
(五)讨论研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重大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
(六)讨论初审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研究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调整事项。
(七)讨论研究学校教职员工薪资待遇、社会医疗保障、职务(职称)评定、行政奖励与处分等重要事项。
(八)通报交流行政工作重要事项,听取院系(部门)以及工、教、团、学代表大会有关行政重要事项的汇报与提案,形成决议。(九)研究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属院长职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议事范围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还须提请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确定与报送
第八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在提交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做到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
(一)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凡涉及重大学术事项的议题,要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演出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涉及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议题,要事先征求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法务的意见;
(四)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议题,应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五)涉及多个院系或部门的议题,应事先由分管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形成相对成熟一致的意见,如有较大意见分歧,应提出两个以上建议方案。
第九条 下列议题原则上不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如确需上会,分管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议题事项;
各种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
经过部门会商能决定的事项;
材料准备不充分、条件尚不成熟的议题事项。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由主办部门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注明议题类别(通报类、审议类)。院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院长决定是否列入院长办公会议题。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减议题,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主办部门应在院长办公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包含提出背景、前期调研、初步意见、建议方案、论证报告等内容)通过OA系统提交院长办公室。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由院长办公室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报送校领导。议题内容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应由财务处、审计处会签。紧急议题可由校长批准增列。
第五章 议事程序与决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应按议程确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如果分管校领导因故未出席会议,其提出的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由工作通报与议题审议两部分组成,工作通报由分管院领导汇报,议题审议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讨论由分管领导首先发言,并实行院长末位发言制,即院长应在与会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最终归纳总结,做出决策。
第六章 督办与落实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与会人员有不同的意见应计入会议记录。根据院长办公会记录编发会议纪要,由院长审定后正式签发。对需要进一步落实的议题,会议纪要应明确责任部门。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意见,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负责部门负责落实。主办院系(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执行情况,并反馈给院长办公室。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传达、督办院长办公会审议结果,并协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向院长和院长办公会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审议结果,校内各院系、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审议结果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交院长办公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审议结果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报请院长同意后调整,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十九条 在院长办公会审议结果执行中,如有下列情况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
2.执行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向院长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条 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院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在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该与会者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及讨论内容信息不得外传,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一旦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核实后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会议通知、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资料归档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