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012]-40 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9-01-18浏览次数:133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上戏委[2012]40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网络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等管理的意见》(教党[2011]32号)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我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以下简称“三会”和“讲座、论坛”)的管理,繁荣和发展我院哲学社会科学,并更好地对我院学术科研活动进行统计,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面向院内师生员工举办的“三会”和“讲座、论坛”;挂靠在我院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三会”和“讲座、论坛”;外单位租用我院场所组织“三会”和“讲座、论坛”;外单位来我校作“三会”和“讲座、论坛”等。

第二条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对传播科学理论和先进文化、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校鼓励开展这些活动,充分发挥“三会”和“讲座、论坛”等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

第三条  组织这些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管理,确保“三会”和“讲座、论坛”等的正确政治导向,使其成为促进学术繁荣、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不准传播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内容,不得为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传播渠道。

第四条  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社团)举办上述活动须事先到有关负责部门登记备案,实行一会一报制。主办(或承办)单位在申请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时,必须对拟参加的主讲(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主讲(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发现主讲(报告)的内容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

一般“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由举办单位到学院内网中填写《上海戏剧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登记表》,由举办单位签署意见,报有关负责部门登记备案。

若有特殊情况来不及网上申请,需在举办活动的前3个工作日,将纸质版《上海戏剧学院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登记表》报有关负责部门登记备案。

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审批表经以下方式通过学院内网向有关负责部门报送:

1、校学工部、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有关活动,《审批表》经活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报送学工部。

2、二级院系(包括班级)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须经有关院系党组织正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3、研究生及有关学术科研机构举办的讲座、论坛、学术研讨会等专业性活动,须经活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报送研究生部。

4、涉外(含国外、境外)性质的“三会”和“讲座、论坛”,《审批表》经主办单位党组织正职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报送国际交流中心。

5、形势政策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活动,由活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五条  凡经登记备案并获批准的“三会”和“讲座、论坛”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方可将相关活动的信息按相关活动范围进行发布。

第六条  举办单位凭按规定流程登记备案后的批件方可正式办理“三会”和“讲座、论坛”所需场地的使用手续,之前只能登记预约。院内任何场地的主管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场地租借给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举办“三会”和“讲座、论坛”。

第七条  在活动进行过程中,主办(或承办)单位(或召集人)务必要亲临(或指定专人)现场负责协调,如发现主讲(报告)的内容有与申报内容不一致,或有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并消除影响,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党委宣传部。

第八条  凡未经学校登记备案、审批会签同意的“三会”和“讲座、论坛”等不允许在院内举行。凡经发现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21120































主题词:办法  哲社科报告会 研讨会 讲座 论坛管理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2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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