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关于课堂讲授纪律的若干规定
(讨论稿)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精神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戏剧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上戏委发〔2017〕17号),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阵地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定本规定。
一、课堂教学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等重大问题上,必须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课堂教学中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允许运用“小道消息”、低级趣味、消极颓废等资料,不允许发表带有违反政治纪律的、带有个人消极情绪和牢骚等的观点。
二、课堂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是任课教师,教师授课必须坚持学术探讨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课堂教学的内容特别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内容必须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上来,增强政治上的清醒和行动上的自觉。
三、课堂教学必须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课堂文化建设,将思想教育的要求有机融入各专业课教学之中,着力强化专业教育中的教书育人功能和责任。教师在课堂上要为学生传递正能量,对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给予正确引导,要致力于培养学生全面而健全的人格。
四、学校成立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等相关机构组成的教学政治纪律监督管理小组,建立政治纪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实施教学政治纪律监督管理职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对于确认违反政治纪律的教师,暂停该教师授课;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并能够端正认识,及时改进者,由所在学院(系)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进行谈话;情节较重、社会影响严重,认识不端正,一意孤行,不能及时改正者,报校党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凡是被认定违反课堂政治纪律的教师在一年内不得评奖评优,不得参与高一级教学职称和教学岗位评聘。同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七、本规定由校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
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