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招生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委办公厅教监厅[1995]3号文《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察机构职责的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教监厅[2014]2号《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生监察工作,结合近年来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招生工作涵盖我校进行的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继续教育学院、附属中专学校的招生考试、评卷、面试、录取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招生工作人员包括各院系分管及参与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及考试期间各招生岗位的工作人员、命题教师、评卷教师、各阶段考试的考委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生监察工作,是指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据工作职责和本规定,指派监督人员或者牵头组成监督小组,对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部门、院系和附属学校(以下称招生管理部门)就落实上级部门、本校招生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情况以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二、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监察部门、招生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特邀监察员代表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纪委书记担任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招生监察工作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日常机构设在监察处。
第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小组人员属于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范畴,对当年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研究决定招生监察和监督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定招生监察和监督的相关制度。
(三)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进行监督。
(四)对招生人员纪律教育情况的监督。
(五)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招生保密和回避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招生工作人员签署《遵守招生工作纪律承诺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投诉和举报。
(九)配合处理重要招生信访件。
第七条学校监察处在招生、录取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招生监察和监督的制度。
(二)监督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及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情况,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集体决策、安全保密、回避、信息公开等制度的建设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具体意见,督促整改。
(三)对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教育等落实情况的监督。
(四)推动和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切实履行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相关规定,主动、全面、准确公开招生录取相关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凡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需要公众知晓和参与的,反映招生****办事程序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信息等属主动公开的招生信息都要及时、主动公开,并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开展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监督检查。
(五)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违反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接受考生家长的来信来访,对群众信访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研究,分门别类及时处理。督促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查处招生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及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招生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转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理。重要案件,上报市纪委驻教委纪检组备案。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招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内容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审核当年度招生章程(简章)及录取方案是否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相关内容是否清晰明确。特别是对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简章考核办法、工作程序、入选考生确定规则、录取(优惠)分值设置等内容加强审核把关。
第九条检查各类招生是否有完整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检查各类招生的自命题、测试、选拔、面试、录取、公示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
第十一条 监督自主招生初试、面试及特殊类型招生专业测试等各个环节的考务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过程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审核招生计划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考委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对考委的资格条件实行抽检。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招生***密规定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校招生工作人员是否按照招生程序、时间要求,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各环节工作。
第十七条 监督招生管理部门、教务处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工作,对经查实属违规录取、****入学等违纪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已经注册学籍的,坚决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招生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二)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法律法规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利益。
(三)若有直、旁系亲属等参加学校各类招生考试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不违规干预和影响招生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纪委、监察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招生考试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督,强化招生责任制的落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第二十条 学校行政部门、招生管理部门应不折不扣执行国家高考政策,维护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违背的招生办法,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出台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或执行国家招生政策不严格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纪委或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资格等处理。对于发现有****、**舞弊、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人员,一律立案查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招生工作人员中若有属于回避制度规定应当回避的类型中的人参加当年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或监督工作。若发现有违反回避制度规定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一旦发现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将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及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戏剧学院监察处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