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禁举办考前辅导班和辅导活动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和《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沪教考院高招〔2014〕37号)均强调:“严禁有关工作人员、教职工尤其专业教师,单独、联合或委托举办高考艺术类应试培训、推广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艺术类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场所或设施,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相关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最新文件要求,学校对2011年印发的《关于严禁举办专业考试辅导班和辅导活动的通知》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将《关于严禁举办考前辅导班和辅导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戏剧学院
2014年12月10日
关于严禁举办考前辅导班和辅导活动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3]13号)和《2015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沪教考院高招〔2014〕37号),为更好地维护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院、系、部门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或与社会机构联合举办任何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辅导、培训、竞赛;
二、教职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和参与与本校专业考试相关的辅导活动,违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严禁组织和参与编写有关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书籍或材料;
四、严禁为社会中介或培训机构进行教学、宣讲、讲座等任何形式的辅导活动提供校内场所或设施;
五、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方式进行考前辅导培训的招生宣传;
六、在附属戏曲学校、附属舞蹈学校、上戏附中、青岛艺校等兼职的本校教职员工除中学、中专课程内容外,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辅导或开展与招考相关的个别辅导;
七、在各院系、继续教育学院进修班兼课的教职员工,除课程内容外,不得私自组织学生辅导或开展与招考相关的个别辅导;
八、如目前已有组织或参与辅导活动的,应立即停止,并提出招考回避;如违反上述规定,并隐匿不报者,将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暂停招生、取消招考资格、行政处分及至开除等处分处理。对于借辅导之名搞权钱交易、****等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如触犯法律,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惩处。
上海戏剧学院纪委、监察处
201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