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辅导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根据“高进、明责、精育、严管、优出”的方针,着力予以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在培养“德艺双馨”的优秀艺术人才中的作用。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人和引路人。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协助学生支部书记开展学生党建工作,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六条 指导院系团组织和学生会建设,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体等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化志愿者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根据学校学生奖惩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提出初步意见,按审批程序上报。
第八条 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建立对应届生就业去向的跟踪机制,协助学生工作部门完成应届生的就业工作,并积极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
第九条 做好经济特困学生的了解摸底工作,协助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完成学生助、贷学金的办理、发放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了解学生心理方面的问题与困惑,积极参与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第十一条 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努力维护校园的和谐、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学生生活园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将育人工作融入到学生生活园区的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生活园区“思想教育、文化建设、行为规范、生活服务”的功能,使学生在生活园区健康成长。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课堂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可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要主动研究艺术院校学生的特点及学生工作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课题调研活动,每学期撰写一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
选聘与配备
第十五条 辅导员选聘的标准: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并且应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硕士学历,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做到讲政治、懂教育、能敬业、有素质、会实践。
第十六条 辅导员队伍的配备,应坚持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要按1:150的比例配备,研究生专职辅导员要按1:200的比例配备。 在核算配备比例时,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按2/3的工作量计算。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和二级院系共同组织实施,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原则上本专科生专职辅导员的最低任职期限为一任4年,研究生辅导员的最低任职期限为一任3年。
第十八条 新聘任的专业教师,晋升每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须具有两年及以上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且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总支书记等职。一般班主任、辅导员不能相互兼任。
培养与发展
第十九条 推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职业准入制度。严格对辅导员的岗前培训,培训的重点是思想政治理论、学生事务管理、心理咨询和职业生涯发展等内容。
第二十条 加强校内日常培训。设立辅导员培养专项经费,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定期组织各类专题学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工作满两年,且年终考核排名在前50%的辅导员继续攻读学位。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列入教师编制,其专业技术职务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单列),分别设立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职务。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评聘办法参照《上海戏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同时参与学校行政职级评定工作。本科毕业担任辅导员三年,经考核称职的,可定为副科级;工作五年,经考核称职的,可定为正科级。研究生毕业担任辅导员二年,经考核称职的,可定为副科级;工作四年,经考核称职的,可定为正科级。
辅导员的职级晋升应充分考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工作特别出色的可破格晋升。
第二十四条 推行辅导员轮岗制,可在院系或行政部门之间轮岗流动。把学生辅导员队伍作为我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校内专业教师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和院系专业教师岗位举荐。
第二十五条 对有志于学生工作的辅导员,鼓励其走专业化、职业化道路,推荐参与“职业咨询师”、“心理咨询师”等培训。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院系双重领导,以学校领导为主。学工部是代表学校党委管理学生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二级院系支部书记负责指导并监督辅导员的日常工作。辅导员的人事编制隶属各二级院系,组织关系隶属学生党总支。
第二十七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处组织实施,组织、人事、二级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内容注重辅导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实绩,并将考评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院系考核由各支部书记主要负责。
建立辅导员专职津贴。
建立辅导员淘汰退出机制,对年度考核称职的,要及时提醒谈话;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要按照岗位聘用合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第二十八条 设立“校级优秀辅导员”称号,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要将优秀辅导员的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工作者队伍建设。我校学工部、团委干部、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属于学生工作队伍的组成部分,其队伍管理的有关内容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