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上戏院办发[2016]25号)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2-16浏览次数:179



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625



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2016年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工作、参与各项教学改革的积极性,鼓励和表彰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建立教学奖励长效机制,特制定《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设学院奖、教学奖、新秀奖三个奖项。


第二章  评定原则和标准

第三条  学院奖

(一)学院奖为学校教学类最高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有重大成就,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二)评定标准:

学院奖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评选:

1、学院奖的成果针对目前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方法,且实施效果显著,在同类院校中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

2、学院奖成果主要包括: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示范性的成果。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和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及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整个方案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正式实施(包括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项目完成时间或推荐学院奖的时间。

4、经过市级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的可优先考虑。

5、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五个),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评选方式

   由申报人陈述成果及方案,校内外专家9人组成专家组,且校外专家至少5 人,打分评出。

(四)评选额度

学院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不超过4个。获得学院奖的教学成果,同时获得我校推荐市级教学成果奖的候选资格。候选项目根据实际申报需要可组合推荐。

(五)奖励金额

学院奖每个奖励30000元(税前)。

第四条  教学奖

(一)主要授予在教学工作中出色完成教学工作,尤其是长期在教学一线工作、教授基础课程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评定标准

1.近年来学生评教优异以及综合评教优异

2.近二年为本科生、研究生授课,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学生取得成绩或获得校外国家级、省市级荣誉、奖励等。

3. 该奖项向专业基础课教师倾斜。

(三)评选方式

评选采取示范课形式,由评审小组打分评定。

(四)评选额度

每两年评选一次,奖励名额为5

(五)奖励金额

优秀教学奖每个奖励10000元(税前)。

第五条   新秀奖 

(一)面向全校40周岁以下在岗为本科生授课的青年教师,鼓励其进行教学方法或课程建设方面的传承、探索和创新。

(二)评定标准

1.近年来学生评教优秀以及综合评教优秀。

2.近年为本科生授课,在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方面勇于探索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

(三)评选方式 

青年教师采取“上海戏剧学院青年教师教学竞赛”的形式评定,教学竞赛每年进行一次。

(四)评选额度

奖励名额为3名,青年教师竞赛前三名获得者。

(五)奖励金额

教学新秀奖依据教学竞赛排名:一等奖奖励10000元(税前)、二等奖奖励7000元(税前)、三等奖奖励5000元(税前),并授予“新秀奖”荣誉称号。


第三章  评审组织程序

第六条  各类奖项可以由院系推荐,也可以由教师个人申请。

第七条  学院奖申报应当以项目的形式,如完成某项课程改革或人才培养模式探索等。

第八条  各奖项的申报者近两年不得有教学事故,且已满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奖项专家评审和学生评审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名单报主管校长审定后,组成评审小组。学院奖评审采取全部由专家组成的形式。专家实行有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分数根据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原则,依据总分排序。根据奖励名额,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二条 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最终获奖名单由专家组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获奖名单校内公示一周,经主管校长审核确定,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再重复参加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上海戏剧学院教学成果奖奖励资金按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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