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戏院办发[2014]8号
上海戏剧学院继续教育办学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高〔2006〕64号文件要求,为了加强学校继续教育的工作管理,体现继续教育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共享发展相统一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上海戏剧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简称继教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培训中心是学校的二级学院和部门,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机构模式,是学校继续教育的办学、统计与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校继续教育是指成人高等教育、各种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与管理统一归口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系(院)具体承办的各种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一归口培训中心。
继教学院(培训中心)要为学校人才队伍稳定、事业发展提供尽可能多的补充资金,要在保证学校品牌声誉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师资和品牌为专业人员发展和人们精神需求提供优质艺术教育服务,要为学校的有关教改提供先期探索经验。
第四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系(院)、专业部门承办非学历教育;鼓励其它部门以项目团队方式申办非学历教育;学校鼓励教职员工以不同方式参与非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校的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培养人才的又一途径,是学校参与终身教育、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学校凝聚校内外师资的一个有效平台,学校要求教学理念先进、专业优势明显、品牌声誉保证、办学规模稳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各有关管理部门要把对继续教育的管理与服务作为本部门的本职工作之一,切实抓紧做好。
第七条 继教学院(培训中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招聘新进临时用工人员、制定内部分配激励办法,并经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继教学院(培训中心)可以主动开发一般性非学历项目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和有关合作方签约;凡有重大合作项目应经校党政领导班子同意后和有关合作方签约。
(二)教学管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范围是指成人高等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涉及研究生教育的除外),归口继教学院(培训中心)统一管理;继续教育的毕(结)业或进修证书的颁发,由继教学院(培训中心)管理。
第九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由继教学院实施办学管理,承办系(院)要明确一名主任(院长)分管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协议承办系(院)推荐教师、教研主任、班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继教学院直接聘任教师、教研主任、班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承办系(院)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和大纲,监控质量、提供专业教室等。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具体实施,招生工作费用归口继续教育学院管理。
第十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的办学管理
⒈继教学院的办学管理职责
根据学校的规划、条件和市场需求,制订招生计划、组织生源、组织成人高考,实施教务、考务管理,质量监控,学籍管理,学生思想工作,聘任教师、班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等。
⒉承办系(院)的职责
根据有关的书面承办约定,推荐任课教师、班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参与监控教学质量、提供专用教室等。
⒊工作程序
经学校批准继教学院制订和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聘任教师、班主任和有关管理人员;向教务处申请使用教室;组织教学(考务与学籍管理、学生工作);完成毕业工作(教务处-校学位办审核成教学士学位申请人)。
⒋招生组织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继教学院具体实施,组织或协调
有关二级系(院)人员共同参与。
⒌操作细则
⑴每年一月份二级系(院)预报要求承办的下一年度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计划,继教学院将平衡后的学校招生预报计划送学校招生委员会,经批准后在三月份报送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每年六月份继教学院根据上海市教委发展规划处下达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建议数编制当年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招生委员会,经批准后继教学院制定当年度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后由继教学院对外公布。
⑵每年一月份继教学院与各有关二级系(院)签订承办协议;二级系(院)根据继教学院要求推荐新入校班级班主任、有关管理人员,继教学院聘任班主任、及有关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班主任费、和其它管理劳务费用。
⑶每年一月份、六月份二级系(院)、部根据教学计划推荐任课教师,每年二月份、八月份继教学院聘任教师并发出教学任务书;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课时费。
⑷每年十月份各承办二级系(院)根据继教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计划编制规范制定承办专业的教学计划。
⑸每年十二月份继教学院把由继教学院院长签字审核后的毕业生信息送上戏院长,上戏院长签发后送上海市教委学生处;院长办公室根据继教学院院长签字审核后的毕业生名单对继教学院提供的毕业生文凭加盖上海戏剧学院公章、硬印和院长印章。
第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的办学管理
⒈培训中心指定专人负责非学历教育申办管理。
⒉培训中心的职责
统一管理、布局和对外承办全校的非学历教育;根据学院的规划、条件和市场需求,
制订非学历教育计划、开发项目、组织生源、市场招生、聘任项目主任、班主任和教师、组织教学、建立培训档案、支付课时费、班主任费、项目主任费和其它管理劳务费,颁发结业证书;整合校内外资源,提升非学历教育层次。
⒊承办系(院)、专业部门的职责
根据与培训中心承办约定,履行非学历教育相应职责。
⒋项目运作程序
培训中心确定拟运作项目,起草招生简章,财务处根据培训中心确定的运作项目提供学院发票;培训中心招生,聘任教师、项目主任和班主任,组织教学(考务、学员档案),支付课时费、班主任费、项目主任费和其它管理劳务费,划拨承办系(院)相应费用,完成结业工作,经费结算。
5. 操作细则
⑴培训中心把非学历教育项目招生简章送财务处,财务处根据招生简章开具发票。
⑵培训中心或承办系院聘任任课教师、班主任、项目主任及其他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课时费、班主任费、项目主任费和其它管理劳务费用。
⑶项目主任制定项目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⑷每年十二月中旬结算项目经费。
⑸院长办公室根据培训中心主任签字审核后的进修(培训)结业生名单对提培训中心供的进修(培训)证书加盖上海戏剧学院公章和硬印。
6.其它以项目团队方式申办非学历教育的部门参照执行上述办学管理条款。
(三)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是校内独立核算部门。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经费管理
⒈继教学院在学院财务处的指导管理下提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院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直接支付课时费、班主任费、和其它管理劳务费,划拨承办系(院)管理劳务费,管理劳务费额度为每班学费收入的10%。
⒉学校各个工作职能上和继教学院相配合的部门不与继教学院进行经费结算。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的经费管理
⒈非学历教育项目要制订成本开支预算,报继教学院备案。
⒉非学历教育项目学费收入的15%上交学校,在校内办班的,其学费收入的10%作为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或按照学校资源使用办法的规定上交学校资源使用费。
⒊与外单位合作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按照合作协议执行,其合作办学费用作为成本开支并根据合作协议由财务处支付;为鼓励市场开发和项目招生,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学费收入以招生劳务费的方式奖励校内外招生人员或单位。
⒋继教学院管理并承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成本开支后的余额30%再上交学院;30%余额作为继教学院发展经费;另40%余额作为继教学院奖福金,其50%的奖福金可用于奖励项目团队。
⒌继教学院除外的系(院)承办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成本开支后的余额其中的15%再上交学校;20%作为发展经费;65%作为奖福金,其50%的奖福金可用于奖励项目团队。
⒍有相关基金会或政府资助的非学历教育项目,涉及服务的则支付相关成本等费用。
7. 学校鼓励系(院)为学校多做贡献,其发展经费全部或部分上交学校的,学校将按照50%的比例作为奖福金返还。
8. 非学历教育的课时费标准、项目主任和其他管理人员的管理费标准,根据项目的收费标准、师资力量、项目层次和市场需求确定。
9. 举办继续教育的一切收入,均须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截留。
10. 非学历教育项目成本跨年度使用的,需经继教学院(培训中心)审核通过,提交下一年度经费使用预算,在年末由财务处统一结算。
11. 其它以项目团队方式申办非学历教育的部门参照执行上述经费管理条款。
第十六条 留学生教育的经费管理
1. 国际交流中心在学院财务处的指导管理下提出留学生教育项目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院批准的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预算。直接支付课时费、班主任费等有关费用。其经费结算参照第十五条(2.)款和(5.)款执行。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继教学院经人事处备案后支付加班费;经人事处备案后由继教学院直接支付课时费、班主任费、有关教研主任费、项目主任费和管理费并向人事处备案; 继教学院在预算内支付临时工工资、有关劳务费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部讨论通过,由院长公布,于2014年 月 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上海戏剧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上海戏剧学院
二○一四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