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上戏院办发[2017]19号 上海戏剧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2-14浏览次数:210






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7]19



上海戏剧学院非学历教育办学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非学历教育的管理,促进非学历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由上海戏剧学院校内二级院系举办或与外单位合作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类非学历教育办班应当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意社会效果,维护学校声誉。非学历教育办班的整个过程不允许没有经过学校签约同意的中介公司介入。

第四条学院对非学历教育办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学院成立“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各项非学历教育办班的管理工作,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部、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继续教育学院等。领导小组下设的“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对非学历教育办班进行具体管理。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在办学前一个月,应当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办学资格

第六条 校内具备教学功能和管理能力的二级学院、系(包括中心)经批准后,可以单独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学校原则上不得与其他单位合作办班,特殊情况需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合作前提是每个合作方需要交纳最低保证金50万元。每个合作办学项目上交学校年度管理费不少于50万元(不含增值税),不足部分由保证金抵充。

第七条中外(境外)合作非学历办学项目,归口国际学院举办,原则上其他二级学院、系不得举办非学历的中外合作项目,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合作前提是每个合作方需要交纳年度最低保证金100万元。每个合作办学项目上交学校年度管理费不少于1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不足部分由保证金抵充。

第八条合作办学需要严格控制风险,校外合作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办学资质的单位,不得与个人或非法人单位合作办学。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授课时间及地点、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颁证方式、职能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收费标准需经成本测算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定申报情况,并报领导小组审批。管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报本市物价管理部门备案,抄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宣传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且须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各办学单位应当据实填写上海戏剧学院印制的非学历教育办班备案表,经管理办公室履行相应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向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或备案的非学历教育项目在学校官网予以公示一周。未经公示而实施的非学历教育活动一律视作违规行为。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办学单位应当持审批通过的招生简章至财务处联系收费事宜。财务处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开具加盖税务监制章的增值税发票。

第十三条 各办学单位所收取费用(包括培训费以外的报名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应当进入学校财务统一帐户,不得在校外私设帐户,不得隐瞒、截留。

第十四条各办学单位需要支付合作单位办学费用的,应当签署有关办学协议,财务处严格按照协议支付。

第十五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所有收费应公开收费标准,并在学院官方网站及收费地点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教学与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各办学单位应重视教学管理,选派有管理能力、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负责人和班主任,明确职责,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办学单位实施非学历教育项目所聘请的任课教师须具备相对应等级的教师资格或其它职业资格。

第十七条各办学单位招生结束后,办班负责人应当将招收的学员名册汇总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各办学单位学员如需进入校园,需要向保卫处申领上海戏剧学院“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出校门的证件。对于未办证件的学员,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校园。办班结束后,办班负责人应当收齐结业学员的出入证,交回保卫处。所有学员应当遵守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学员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由各办学单位颁发经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盖有学校钢印和印章的“结业证书”、“学习证明书”或“单科合格证明”,办学单位不得自制证书(证明)。

第二十条办班结束之前,办班单位应当将办班小结、学习成绩、学员登记表、财务处确认入账单等材料,一并交管理办公室,并申领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 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费用一律列入项目成本,不得向学员另外收取。

第二十二条 非学历教育证书(证明)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收入按学校确定的基准比例进行分配。如有特殊情况,由办学单位另行申报,经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同意后执行。

办班收入原则上,学校提取18%(中外合作办学22%)的管理费,办学单位计提8%的发展与风险基金,其余部分可用于办学成本支出,办学项目若有结余可以补充发展与风险基金。特殊情况下,经校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会同意,学校有权统筹使用各办学单位的发展与风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以非学历教育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财产,其产权归学校,使用权归办学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及使用办法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办学过程中使用学校的教学、科研资源,均属于学校收费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向学校缴付资源使用费。学校原则上不在校外设立办学点独立办学。

第二十六条 办学单位应依法认真建立健全非学历办学相关档案,由学校档案室进行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院系和个人不得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与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或授权办学),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严禁各院系、社会机构或个人冒用上海戏剧学院名义进行办学;各部门、院系不得为各类社会办班和办学提供教室、宿舍、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非学历教育办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废止执行。与外单位合作已在执行尚未到期的办学项目由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摸底,另行研究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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