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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激发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等相关管理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是其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究项目等科研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西部项目等,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究项目是指围绕繁荣计划建设任务设立的各类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般项目(含各类专项任务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发展报告项目、普及读物项目等。
第三条 学校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按照学校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项目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出版费、其他支出等。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合计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直接费用20%的,需要对计划开展的会议、调研、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所需经费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按照国家对于高校会议、差旅、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开支。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设备费开支应当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严禁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设备费应当和办公用品区别开来,一般来说,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相机及其耗材等属于设备,笔墨纸张、文件夹等属于办公用品。
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开支专家咨询费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支付对象确实属于项目研究领域的专家;二是支付对象切实发挥了咨询作用,推动了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上海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
劳务费的支付对象必须直接参与项目研究或者参与调查访谈、考古发掘、科学实验等科研辅助活动。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不得开支论文发表版面费,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其他类别项目也不得开支最终成果出版费。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研究项目还可开支出版、成果推介等印刷费/宣传费。
(八)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其他支出一般包括观摩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其中,观摩费按照学校现有规定执行。
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 超过50万元 至500万元的部分 |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 |
间接费用占项目资金总额的比例 | 30% | 20% | 13% |
间接费用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一)间接成本补偿。间接成本补偿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间接成本补偿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2.5%一次性提取,由学校统筹管理。
(二)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用于补充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公用经费。管理费用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2.5%一次性提取。
(三)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核定总额等于间接费用中扣除间接成本补偿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学校将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分期下达科研项目绩效。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中期检查前,学校将拨付70%的科研项目绩效;通过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科研处收到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结项文件(通知)后,学校将拨付剩余30%的科研项目绩效。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绩效支出,经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下发。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编制。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将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九条 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调整项目预算后按时重新上报。
第十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学校作为项目责任单位,确需外拨资金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开支预算。外拨多个单位的,需分别编制外拨资金直接费用开支预算。
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合作单位协商确定,而后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学校作为子项目单位(合作单位)的,间接费用由子项目负责人、科研处和项目责任单位协商确定,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需要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中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或者已列示的外拨资金确需调整的。
第十三条 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预算中的直接费用部分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一)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和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要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要调减用于其他方面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预算中的间接费用部分不得调剂。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学校可按照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报销此类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名或手印的凭证以及项目负责人对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经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有关规定,会同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室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经费决算表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六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自项目结项文件落款的当年起算,结余资金在2年内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若项目研究成果通过审核验收2年后(项目结项文件落款的当年起算)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校将按项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学校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原渠道退回结余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学校将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条 科研处负责项目全过程管理,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审核、上报项目预算调整,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完成中期检查、结题结账,协助审计室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会同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做好项目资金的分配、账务处理、预算控制等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完成中期检查、结题结账、审计工作。
设备处负责审批、采购和管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并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实物资产。
审计室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工作,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项目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由项目层面予以聘用,所需费用通过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安排解决。项目经费不多的,聘用科研财务助理确有困难的,也可经科研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安排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学校日常运转经费等渠道安排解决。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在各自权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16年(含)以后批准立项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2015年(含)以前立项的在研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学校将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如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为准。
科研处、学科办、规划办、财务处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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