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艺术观摩费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学校专业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处)、中心等校外拨入专项以及校内下达预算,日常办公费原则上不得支出观摩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观摩费,主要是指艺术观摩发生的费用,包括话剧、音乐剧、舞台剧、音乐会、舞蹈戏曲、电影等的观摩票费用,以及有关专业涉及的必需的展览门票等费用。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院(系)、部(处)、中心等职能部门可在市教委等上级部门拨入款项中按预算开支观摩经费。观摩费支出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院系等与演出有关、确需观摩的校内预算项目可安排相应的观摩费支出,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预算的20%(具体用途和管理办法参照职能部门相关文件),且必须在年初预算时细化至用途、对象、标准等。如项目支出确需超过20%,需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六条 涉及到预算调整的,必须严格控制在比例范围内,按照预算调整有关程序进行操作。
第七条 学校包场演出、合作演出应严格管理,相关部门签署合同时应明确观摩票款事宜,属赠票范围的不应出具标明价格的观摩票。
第三章 报销办法
第八条观摩费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税务局监制章)及明细清单(加盖发票开出单位公章)。同时注明实际用途,附签收名单(实际观摩人员本人签收),加盖部门公章或经办人签名。原则上,同天同场次观摩每人仅限一次;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本人签收的,需要部门负责人或秘书代为签收。如无明细清单,需附票根方可报销。
第九条 单次报销1000元(含1000元)以上观摩费,原则上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条 外地观摩费报销需提供同时段差旅等业务活动佐证材料;国外观摩费报销需与出国经费同时报销(执行学校出国经费报销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实际报销人或经办人应对观摩费报销相关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明显故意拆分观摩费至公务卡或银行转账起点以下,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院系负责监督观摩费相关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含合同管理),协助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处负责观摩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经费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 审计室负责观摩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负责对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职能部门已出台经费管理办法中涉及观摩费报销的,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年度已下达校内预算中具体支出预算超过20%的,需尽快调整相关预算或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已发生业务观摩、同时票根日期为发布日之前的,仍沿用老办法,请各位老师尽快至财务处报销,其报销日期截止2016年8月31日。
上海戏剧学院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