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经费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强化各级经济责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上海市地方公办高校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和借款事项的审批。
第三条经费审批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经费审批须按预算项目和额度审批,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审批。
(二)逐级审批原则。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三)权责一致原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大额度资金的认定与使用按《上海戏剧学院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院、系)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部门经费审批人。实行项目化管理且落实项目负责人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为专项经费审批人。
第六条经费支出不得化大为小,规避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七条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或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济业务,应由上一级领导审批。
第二章经费审批权限
第八条归口审批事项
以下经济事项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学校下达的预算限额内审批。如遇政策性变化,或属重大、紧急或非常规事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相关校级会议通过,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学校各类人员经费、住房公积金缴费、福利费、探亲费、抚恤金、丧葬费支出,由人事处或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审批。
(二)各级各类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贴、伙食补贴、勤工助学补助、帮困补助、医药费补助、学杂费结算等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国际交流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学校统一交纳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网络运行费、学生公寓租赁费由后勤保卫处负责人审批。
(四)已签订合同确立学校付款义务的经济事项由履约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质保金和押金的退付由收款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工会负责人审批。
(七)税款交纳、社保及公积金缴费、学校账户间资金划拨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八)基层党组织建设经费由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审批
(九)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及项目预算审批。
第九条分级审批规定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事项以外且已列入预算的经费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部门经费
单笔支出金额 | 审批权限级次(签名) | |||
部门(院系) 负责人 | 分管(联系) 校领导 | 总会计师 | 校长 | |
5万元以下 | √ | |||
5万元~20万元(不含) | √ | √ | ||
20万元~30万元(不含) | √ | √ | √ | |
30万元及以上 | √ | √ | √ | √ |
(二)职能部门细化的专项经费
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科办、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将学校下达的预算经费项目细化,实行项目化管理且落实项目负责人的专项经费,子项目负责人经费审批权限为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上经费事项由总项目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批。
基建工程经费审批权限依据基建工程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校长、总会计师联签内容
经费审批事项中若涉及下内容,无论支出金额多少,必须由校长和总会计师联签:
(一)向国(境)外汇付资金;
(二)资产处置费用;
(三)利用学校资产对外投资;
(四)其他应当联签的重大经费事项。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上级管理制度中有明确经费审批权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戏剧学院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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