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设置审计室,并保证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 审计室在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 第六条为对学校重大审计项目、重要经济事项开展监督监察工作,促进学校管理的优化和改善,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完善风险控制和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学校成立审计工作小组。审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 第七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原则设置审计室,并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经校主管负责人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协助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室机构设置的变动和审计室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当保证审计人员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主要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室根据工作需要,经审计工作小组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形式),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参与制定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室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以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室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工作小组和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关于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需要可建立包括组织、纪委、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在内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良好的联动协作机制。对于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根据需要可采取事前参与、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程跟踪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室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审前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定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以及未尽事宜由学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戏剧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