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
上海戏剧学院合同或协议用章管理制度
(试 行)
为加强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合同用章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戏剧学院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上戏委[2016]2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和印章
1、合同。本管理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上海戏剧学院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2、合同用章。合同用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上海戏剧学院合同专用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用于学校主要领导对外签署各类大额合同、协议等用印;另一类是“上海戏剧学院小额合同专用章”,分别授权教务处、设备处、演艺中心、后勤保卫处负责管理,用于对外签订小额的购销、服务和劳务合同协议。
二、合同用章管理
1、5万元以下的合同用章。由教务处、设备处、后勤保卫处、演艺中心加盖“上海戏剧学院小额合同章”,加盖印章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负责。但不可将一个项目拆分为5万元以下的两个及以上合同。如发现违规情况,由学校纪委介入处理。
2、学校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合同用章。由设备处加盖“上海戏剧学院小额合同章”。
3、5—20万元的合同用章。须凭“上海戏剧学院用印申请单”,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院长办公室加盖公章,并填写“上海戏剧学院用印登记本”备案。
4、20万元以上的合同用章。根据《上海戏剧学院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须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凭会议纪要由院长办公室加盖公章。
三、其他事宜
除合同用章外,涉及其他用章事宜,统一纳入本管理制度予以规范。
1、项目申报类用章。所有校级申报材料,包括教学项目、科研项目、人事评审、演出评审等,均需由校级会议(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讨论同意后,方可盖章送审。
2、护照办理类用章。涉及学生、教师等办理出国(境)护照、签证等事宜,可直接加盖院长办公室公章。少数民族学生办理护照、签证等事宜,须在学生处、后勤保卫处备案。
3、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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