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
总则
为加强学校演出管理,促进演艺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满足广大师生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规范剧目的制作流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演出活动是指:学校组织的各类演出、师生在校期间的各类演出、各类交流演出、与社会机构合作出品的各类演出等。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演出:
各院系教学汇报剧目、实习剧目、毕业公演剧目等;
学校各类大型演出活动,如学生艺术节、国际小剧场戏剧节、上海国际艺术节青年创想周、校园戏剧节等;
大学生创新项目、啄壳计划、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MFA毕业演出等;
列入学校计划的国内外交流演出等;
与社会机构合作出品的演出等。
机构与管理
学校所有对内、对外演出均实行统一管理。根据剧目的类型,分别由相关专家委员会及职能部门对剧目进行管理。
演艺中心是学校演出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演出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申请与审批
学校所有演出活动执行审查制度。对思想意识形态进行重点审查,严守意识形态阵地。
校内演出的申请与审批。
1、大型演出活动、重点剧目、毕业公演、实习剧目等演出由主办方向演艺中心提出申报,由演艺中心组织创作演出委员会进行评审。
2、教学汇报剧目、大学生创新项目、啄壳计划等演出由主办方向教务处和学生处提出申报,由教务处、学生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MFA演出剧目由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演出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演出活动。如有特殊原因使演出变更,需重新上报。为使教学与演出相结合,各类教学剧目的演出应尽量与学校的大型演出活动、外事演出和与社会合作的演出相联动。
各院系和职能部门需在上一年年底前申报次年各类演出计划,内容包括演出目的、剧本、预定导演及制作人、演出预算等,如属公演剧目,还需提供市场分析报告、演出场次及收入指标等信息。总金额超过20万的演出或活动需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租用学校剧场的演出或活动需经宣传部、演艺中心对其内容进行审核才能举行。遇重大活动还需上报至校办,经批准才能举行。
对外演出的申请与审批。
1、国际交流演出
学校国际交流演出需各院系统一上报至国际交流中心,再由国际交流中心上报至学校党政领导,经批准方可以学校名义在外演出。
2、国内对外演出
学校在国内的演出,需各院系统一上报至演艺中心审批备案。凡涉及国家、省、市级重大演出需演艺中心上报至学校党政领导。经批准,方可以学校名义在外演出。
凡以学校名义、团体形式的所有对外演出,必须与邀请方(对方)签订演出协议。如为有偿演出,需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所有费用均进入学校财务系统,按照学校的演出相关标准进行发放。
演出的管理
凡列入学校演出计划的剧目需按《剧目制作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附件9)
演出剧目实行制作人负责制,由演艺中心或各院系明确制作人,各院系指定的制作人需到演艺中心备案。制作人是该剧目的主要经济管理责任人。具体流程参照《制作人工作条例》 (附件1)
演出宣传。需提前上报相关部门审批,参照《关于上海戏剧学院海报审核流程及申报方法的通知》。(附件2)
票务管理。由学校制作的剧目,票务由演艺中心或各院系负责统一管理,各演出单位或剧组不得自行出票,如有违反,演艺中心有权中止或取消演出。详见《票务管理》制度。(附件3)
演出场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演出场地管理》相关条例执行。(附件4)
演出场所内的设备使用,包括音响设备、灯光设备、空调设备、桌椅、幕布、吊杆等应严格按照《演艺中心设备借用和管理办法》执行。(附件5)
演出活动中涉及的道具、服装等物件的租借、使用应按照《道具管理条例》、《服装租借制度及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执行。(附件6)
演出许可证由演艺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附件7)
演出剧目归档。所有演出需向演艺中心提交演出资料,具体明细详见《上海戏剧学院演出剧目归档资料明细表》。(附件8)
附则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演艺中心制定并颁布施行。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戏剧学院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