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戏院办发[2017]14号 上海戏剧学院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1-01浏览次数:184





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7]14



上海戏剧学院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戏剧学院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上海戏剧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浦江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戏剧学院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财务行为。

第三条  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财务部门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基建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审计部门是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审计和监督的职能部门;设备部门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有关资产的政府采购、验收、产籍登记、账目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当协同合作,做好浦江校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五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在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建设资金。

第六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在学校大基建帐户设立独立的浦江校区基建分账户,单独核算。

第七条 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八条 项目取得的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市级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实行依申请办理原则。用款应按规定年度、月度或特殊需要向财政办理用款计划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按学校预算审批的程序,经学校决策审批后上报。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调整计划经批复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追加投资或者增加无批复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十四条  设备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工程项目如含安装设备,在工程结算单上要单独注明设备的单价、数量、金额。

第十五条  待摊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按照规定应分摊计入有关工程项目和在安装设备成本的各项间接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报废工程损失、贷款利息、其他待摊投资等。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是指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购置现成房屋和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五章 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或公开招标,并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并明确项目资金付款方式。

合同一经签订应及时送达财务部门存档备份,财务部门作为付款依据。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价款结算包括工程价款结算、设备价款结算、材料价款结算及其他价款结算。各类价款结算按国家、本市、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阶段,应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次数,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量,减少施工签证。

确需变更工程导致超预算的,经党委会审批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在建设项目尚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之前,经党委会审议,报市教委批准,可以支付前期费用。建设项目在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一条  支付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基建部门对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查,包括对财务监理核算的结果进行复审。财务部门对基建部门报送的基建合同、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支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基建拨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预付款。预付款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预付款一般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二)工程进度款。根据基建部门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一般情况下,按不高于工程价款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基建部门对监理部门审核后的竣工结算报告以及有关结算资料核实后,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确认的审计结算汇总表和审计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业务。如涉及工程竣工结算、设备结算应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材料结算应办理材料验收手续,财务部门方可支付结算价款。

(四)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应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或质量保修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质量保证期满,验收合格后,按合同规定条款办理结清付款手续。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的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建安工程费、非建安工程费及市政配套工程相关费用支付前,须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制定支付计划,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

(一)建安工程费用的支付

1. 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学校提出付款申请,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经基建处、审计处审核通过,并报分管校长和总会计师审批,校长签字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2.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质保期满需支付工程尾款时,付款金额在¥50万(含)以下的需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付款金额在¥50万以上,¥200万(含)以下的需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和总会计师签字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付款金额在¥200万以上的需经工程监理、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和总会计师审批,报党委会审议,校长签字同意后,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二)非建安工程费及市政配套工程相关费用的支付

付款金额在¥5万(含)以下的由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付款金额在¥5万以上,20万(含)以下的需经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支付;付款金额在¥20万以上,¥50万(含)以下的需经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签署付款意见,并加盖各部门公章,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和总会计师签字同意后,经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付款金额在¥50万以上的需由财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基建处、设备处(如有需要)、审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和总会计师审批,报党委会审议,校长签字同意后,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暂借款管理

(一)暂借款管理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从基建资金中办理的暂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公款私用。

2)“谁借谁还”原则。谁是借款人,谁就负责核销、归还借款。

3)及时清理原则。暂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严格控制暂借款的借款总额和占用时间。

(二)借款手续

1)暂付款的“经借人”必须是我院的在编的基建处职工。

2)借款时“经借人”须认真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写明借款理由。如有合同、缴费通知单、会议通知等相关的借款依据,需同时提供。借款金额在¥5万(含)以下的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在¥5万以上,¥50万(含)以下的需由基建处负责人、分管校长、总会计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金额¥50万以上的需有基建处负责人、总会计师、分管校长、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3)借款一般按对公转账办理,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三)结账期限

各“经借人”需及时办理还款结帐手续,原则上借款后需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报销结账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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