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戏院办发[2017]6号 上海戏剧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31浏览次数:155






上海戏剧学院

       上戏院办发[2017]6


上海戏剧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修缮项目管理,更好地实施房产及其设施的维护保养,规范修缮改造工程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学校的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校内各类公共房屋建筑、水、电、气等各类管网、道路、绿化及各类修缮,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使用的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校外赞助、国家或教委下拨的专项经费中用于的修缮,装修、装饰等工程,直接在学校财务处报销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修缮工程计划制定及批准

第六条 每年修缮工程计划由基建处牵头负责编制。

(一)每年3月底之前由基建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使用等实际使用需要,对自己管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需要增加、改变使用功能或装修、装饰等,必须填报次年修缮计划表格(表格由基建处统一制作),在规定时间内交于基建处。

(二)基建处根据学校改革发展与维护保养要求及各学院、部门填报项目进行实地勘察、信息核对、分类,按轻重、缓急编制次年项目计划及预算,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学校项目批准后,根据教委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扩初文本和投资概算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基建处根据上级批准的项目,调整编制学校修缮工程计划,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发包管理

第八条 修缮工程项目的发包。

  1. 服务类项目

修缮工程项目中需要委托设计、监理、服务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基建处经办人选择,经处务会审核通过确定。单项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由基建处组织招标或比选,依据招标或比选结果择优选择服务单位。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委托有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公司招标。

(二)工程类项目

1、零星维修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小于30万元,由后保处实施。

2、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大于30万元(含30万元)--200万元,每单项工程必须单独招标,由学校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每两年确定一家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投标公司负责招标。

3、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费用大于200万元(含200万元),按上级相关招标政策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批准修缮工程计划,组织招投标工作。根据学校修缮工程标准及用户单位提出的要求,编制招标书,提出项目规模、质量、工期、投资等标准文件。

第十条 委托代理公司招标时,必须要对外进行公示。开标、评标时,学校的纪委监察等部门派人对现场开标、评标的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开标、评标在公正、公平下进行。

第十一条 基建处做好每次招标项目过程资料工作并存档。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修缮工程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修缮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修缮工程及服务类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

1.修缮工程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指50万元以下的合同。

2.服务类重大合同指合同金额为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合同,一般合同指20万元以下的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为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决定是否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基建处在合同签订后,将合同送至财务处和审计室报备。

第十六条 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一般合同需报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重大合同需经党委会审批通过。

第十七条 一般合同由基建处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署;重大合同由分管校领导或校长签署。

第十八条基建处负责落实修缮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确定后,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合同。

第二十条 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规划、环评、卫生防疫、消防、人防、质检等。项目施工要聘请监理单位施工监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工程管理和校园管理的规范有序,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持由学校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到学校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派专人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做到事先、事中、事后控制。管理与检查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负责工程变更签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协调与使用方及施工单位的关系,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 用户单位积极参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可以办理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现场签证的办理还应当符合有关管理机构的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审批权限

15万元以下: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基建处长审批。

25万元—10万元: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基建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310万元—50万元: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基建处报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50万元以上:经现场管理人员审核后,基建处报基建修缮工作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办公会审批。

所有设计变更必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予以技术确定,总承包单位同步需书面上报变更可能涉及的费用,供建设单位决策。项目投资必须严格把关,原则上超额部分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

第二十六条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紧急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或基建处长口头认可的,事后必须在7日内补齐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处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七章竣工验收、结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搞好周围卫生,恢复施工中被损坏的绿化、道路和其他设施。待上述工作完成后,基建处组织,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和用户单位一起对工程进行验收,填写《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后,整理齐全资料的基础上交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九条 修缮工程预付款一般为10%,最高不得超过30%;工程结算时经审计完成,原则上超额部分不能超过合同价的10%,按审定价支付到95%;工程验收后,余下5%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三十条 修缮、(改造)工程项目涉及的工程图纸、其他说明书、工程管理资料等重要文书资料,由基建处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整理报送档案室存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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