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草稿)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11浏览次数:168












上海戏剧学院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草稿)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加强全院信息化宏观规划,规范管理各类信息化建设项目,保障学院信息安全,保证学院综合改革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范围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建设项目内容主要指由我院各类经费投资(包括院、处系两级的自筹经费),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建设项目,即信息网络建设项目、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信息资源开发项目。其他项目中需要采购软、硬件和网络设备等信息化设备和需要学院公共信息化资源的部分。



第二章  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信息化工作与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为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决策机构,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向院党政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提出相关信息化建设方案,统筹规划全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工作,同时负责各类信息化项目的管理、协调与指导,监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并为信息化工作与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支持服务。



第四条  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学院信息化工作与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也是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学院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院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院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院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

第五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院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同时也是本单位信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双聘信息员,采用所在单位与信息化办公室双聘制度,共同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建设、验收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实施程序是: 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和院内各部门的实际需要,原则上各部门应在每年5月份之前根据下一年度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计划及经费来源填写《上海戏剧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并报送信息化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信息化工作与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讨论并论证。其他时间经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信息办负责邀请专家论证后立项。申请项目经信息化工作与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或由委员会授权委托信息办以适当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可列入学院项目库。其中符合上报规定的项目需向市教委或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按项目预算程序上报市财政局并纳入市政府采购统一管理渠道。不符合上报规定或其他特殊情况的项目由学院统一安排信息化专项经费实施,或由申请单位的预算经费内解决。未列入学院项目库的项目,国资办不予批准签订合同及安排招标事宜,财务处不予报销,同时该系统不予接入校园网。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统一由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各单位的其他不以信息化系统为主的项目,项目中含有软、硬件信息系统的部分: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完成系统项目建设,但必须按照学院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以及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信息化办公室将参与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未经信息化办公室验收的含有软、硬件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程序是:在项目执行期限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招标文件、验收报告、接口说明文档、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等。院信息办对一般项目提供的验收材料进行核准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结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四章  项目经费预算

第九条  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费预算将维持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经常性开支纳入基本支出预算。软件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和共享、信息安全保障所涉及的各类软件费用,专项经费按年度申报预算。学院各部门不制订信息化预算、不列支信息化经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包括耗材采购、维修费用、升级和服务费用、互联网接入费用和运维外包费用等)、工作人员培训费、加班费、管理费作为常规经费在学院当年预算中列支,不在专项中列支。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落实项目实施的监理单位,明确项目责任人和相关管理实施人员,按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应是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的在职人员,具体落实该项目的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或各类软件应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外包工程使用经费额度符合招标标准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实行工程招标。

第五章  信息标准和交换共享

第十三条   信息化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提供数据共享的视图或其他形式经信息办认可的接口。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各单位须保持学院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十六条  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或未提供信息共享的视图或数据接口,可暂时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或接下来二年内维护时必须更正,否则不予升级立项和继续提供运行维护费用。 对已上线系统的信息共享工作,各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与信息办对接。

第十七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由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由各电信运营商独立或与学院合作建设的设施和设备,其管理权限,按照相关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信息化办公室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验收,否则基建处、国资办对建设合同不予批准,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六章  项目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分为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和内容安全三个方面。网络安全是指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安全,设施包括:光纤通信线路、弱电房、弱电布线和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互联设备;系统安全是指承载信息系统的服务器、软件运行环境以及系统数据的安全;内容安全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服务方式发布的各种信息中具体内容的安全。

第二十条 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和系统的技防安全,负责对校园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管理,负责学院数据中心运行管理,负责中心数据库异地容灾备份,负责定期对所有校园网站进行系统安全检测并对有安全隐患的系统和网站督促整改,负责保障校园网的畅通运行;各单位负责其主管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系统安全、内容安全,做好数据维护以及必要的数据备份和归档工作。学院信息办负责IPVPN和无线等资源管理,并具体制订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活动,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统一身份认证帐号和上网帐号,以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因管理不善导致密码泄露对网络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在院信息化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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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