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信息公开网发布时间:2018-10-02浏览次数:165





上海戏剧学院

网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网络宣传工作,并负责校园网主页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以及各子网页信息数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校的计算机网络和公共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起草网络建设任务与校园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网站、网页和信息系统数据的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应设立信息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的网络信息发布及信息系统数据的管理、安全、维护工作。用户自行管理的网站、信息系统要按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法规进行登记备案才能接入校园网。

第五条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校园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的主干设施、各节点的网络设备及其线路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网络通畅与正常运行。

第八条各用户的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九条 各部门、院系要设立网络与信息员岗位,并做好定期培训工作。

第三章 网络用户守则

第十条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机密、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发布各种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 用户都有义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信息化办公室依法对网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任何用户未经许可不得开通EmailWebNewsgroupFTP等服务。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公共信息。

第十三条任何用户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商业公告、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盗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

第十五条用户有义务及时向信息化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章 网络安全的管理

第十六条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的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必须对自己申请上网的信息负责。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申请上网。

第十八条学校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应用的活动。



第五章 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必须在校园网上建立自己的部门网页,并指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搜集、整理、制作和发布工作。网站建成后须通过安全检测才可上线使用。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领导审核所发信息并对信息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信息员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学校主页和部门网页不得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申请同意,不得利用校园网私设任何网站,发布各种信息。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信息化办公室有权会同党委宣传部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第七章 其他

二十三任何未尽事宜在本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由信息化办公室作必要的修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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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