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戏剧学院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者:研究生部发布时间:2019-03-19浏览次数:489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校所有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
第一条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的首要职责,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艺术教育领域卓越人才。
第二条 总体要求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研究生导师应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要求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2、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3、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和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不断提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激励研究生为中华复兴而读书。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及时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支持研究生参加党团活动。
2、弘扬“至善至美”精神,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引导研究生将个人的成长与国家发展和民族复兴的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的过程中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培育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3、培养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
(1)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与研究生商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选课,对其提出学习和科研要求。
(2)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扎实开展课程资源建设,认真承担课程教学工作;积极参与教材编写,及时将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之中。
(3)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实时掌握研究生的科研进度,定期与研究生进行学术研讨。
(4)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并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申请的项目及研究成果负有了解和监督的责任。
(5)认真组织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和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认真指导、审查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好论文初审,协助院系完成论文预答辩和答辩的组织工作。
(6)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参加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
4、严格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导师应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养成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5、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支持与鼓励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协助做好研究生就业工作;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支持研究生参加各项集体活动,提高研究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培养研究生积极阳光心态和健康人格;不断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对困难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质;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成为研究生的良师益友。
6、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禁行行为
导师应当模范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弘扬优良师德师风,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研究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对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研究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对研究生实施性骚扰或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7、索要或收受研究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8、拒发、克扣研究生合理助研津贴;
9、迫使研究生承担导师私人或家人事务;
10、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权利
在符合学校与培养单位招生录取管理办法的条件下,导师可按学校相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选拔录取工作。对研究生奖学金评定、“三助”岗位的申请与分配、联合培养、优秀学位论文申报、交流访学等事务,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导师具有建议及推荐权。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导师可申请指导学生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经费等。导师可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生教育中所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各种原因发生学业问题的,可根据学校的规定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
构建形式多样的校系两级导师培训体系。导师培训体系由新增导师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院系常规培训等构成。培训方式包括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重点加强研究生导师职责、指导技能、研究生教育政策等内容的培训,推动研究生导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强化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履职意识,提升导师指导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指导质量。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机制
1、学校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统筹规划、部署、协调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工作;研究生部负责组织、落实考核评价工作,并将结果报备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2、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导师师德考核内容。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3、院系每年审核招生资格,进行研究生选导师工作时,重点考核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研究生指导质量和教学科研情况。通过审核方能进行研究生招生。
4、研究生导师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经院系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等处理。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纪律处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未尽到教育、监督等责任,导致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2次在学校论文答辩前抽检中被认定为“整体存在问题论文”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上海市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者。
(4)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
(5)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等规定的行为。
5、导师被认定为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禁行行为”的,教师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另作处理。
6、导师和学生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恋爱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的情形时,在招生、培养、评价等环节须严格遵循回避原则。研究生部会同党委教师工作部、监察处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一经发现,立即处理、整改与问责。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机制
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 表彰与奖励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推广宣传成功经验。优秀研究生导师可免于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在各类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中优先资助。
第十条 申诉
凡在公示期内对研究生导师考核、奖惩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其申诉材料经所在院系审核后,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和监察处受理审定。
第十一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