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规范、科学、客观的学位论文评价体系,切实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工作的通知》(沪学位办〔2003〕24号)和《上海戏剧学院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盲审的意义及原则
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是指在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作者、导师的信息,送审时按照学科、专业与相关院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或院系直接联系,不直接将学位论文寄往论文评阅人的一种评审方式。“双盲”评审的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得为校内导师或兼职导师。评阅人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教授、相当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
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是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把关的一项措施。只有顺利通过专家评审的论文才能进入答辩的程序,才能算质量合格的论文。通过“双盲”评审提高学生对学位论文撰写的重视程度,促进导师在指导工作上的责任心。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保证论文评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最大程度地减少论文评审者受到的影响和干扰,保证论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加论文评审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二、盲审对象和范围
凡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均应接受上海市学位办或我校组织的盲审,鉴于实际情况,规定现阶段抽中比例如下: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100%;
2、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则上不低于20%;
3、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不低于10%;
4、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低于20%
5、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100%.
6、除以上之外,以下论文全部送审:
(1)新任研究生导师独立指导的第一届毕业生;
(2)未按时提交开题报告或中期检查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研究生的论文;
(3)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后被列为需调整修改进行质量跟踪者;
(4)导师要求盲审的论文,或学生自己提出要盲审的论文;
(5)以上规定之外,经研究决定需要盲审的研究生的论文。
三、盲审的时间和办法
1、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部组织,一年分二批集中进行审核和送审。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和10月,一次性对本学期拟参加答辩的所有研究生论文送审。
2、原则上硕士论文每篇送1-2位校内外专家评审,博士论文每篇送3位外校专家评审。在送审前作者应将学位论文中的作者、导师姓名及有关反映作者和导师的相关信息隐去。论文评阅书中也要隐去对应的研究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栏内只填上相应的编号。
3、论文“双盲”评议的送审时间及时效
(1)研究生应在答辩前20个工作日(硕士论文)(以下简称“硕20”)或30个工作日(博士论文)(以下简称“博30”)按我院研究生盲审论文规定格式打印装订后送交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负责送审。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材料,由此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硕20”或“博30”的时间自研究生部收到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起计算。
研究生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送 “双盲”评议专家。
(2)论文在“硕20”或“博30”时间内“双盲”评议全部合格,可以组织该研究生论文答辩。
(3)论文在“硕20”或“博30”时间内收到有“双盲”评议不合格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4)如在第1个“硕20”“博30”时间段内评审结果未返回,则重新递交论文1份,由研究生部直接聘请专家评审。
(5)博士如在第1个“博30”时间段内有2份评审结果返回并通过,在认同剩余盲审论文的“否决”效力的前提下(即如果答辩完成后,第3份盲审论文结果不合格,答辩结果作废),可先组织答辩。
(6)如果在论文答辩之后、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之前,博士第3份盲审结果返回且未通过,则答辩无效,不予提交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如果在院学位委员会召开之前,第3份盲审结果在超过第1个“博30”时间段后仍未返回,则视为通过,允许相关研究生进行学位申请。
4、论文评阅书及打分表由评阅专家封存后直接返回研究生部。研究生部收到后,由专人拆封并做隐名和保密处理,以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同时向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反馈评阅结果,但不得出现评阅专家的单位和姓名。
5、如硕士论文只送一份盲审,答辩前需再聘请1位院外专家做论文评阅,博士论文还需6份通讯评议(由导师确定评议人名单)。
6、研究生部每年做出“双盲”评议结果汇总表,报学位委员会和市学位办备案。
四、“双盲”评议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对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暂缓接受其学位申请。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是指评议及复议的单项指标(选题、创新性、学术性、应用性、准确性等)中含有D或E、或综合成绩小于60分的论文。
对于博士论文双盲意见的处理办法:(1)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评议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或综合成绩为60-69分,则认定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修改至少3个月后重新送审。(2)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或综合成绩低于60分,则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修改至少6个月后重新进行答辩申请。(3)3位专家中有1位评议意见为“不合格”或综合成绩低于60分,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如增评专家中有1位评议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综合成绩为60-69分)或“不合格”(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不合格”博士论文,修改至少6个月后重新进行答辩申请。(4)3位专家中有1位评议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综合成绩为60-69分),将再送1位同行专家进行增评。如增评评议意见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综合成绩为60-69分),则认定为“修改后重新送审”的学位论文,修改至少3个月后重新送审。如增评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综合成绩低于60分)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不合格”博士论文,修改至少6个月后重新进行答辩申请。
2、相关的院系或导师应在收到研究生部有关学位论文“双盲”评议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后的7天内,以书面的形式向研究生部提出以下处理方式(附表1):
(1)院系认定学位论文不需修改,直接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审申请,并推荐熟悉该论文内容的专家3名(附表2),由院系组织专家分别撰写评阅书。
(2)同意论文作者修改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修改期限为4-6个月;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修改期限为3-12个月。自研究生部下达通知之日起计算。
根据“双盲”评议意见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原则上送原评议专家复议;也可根据院系及导师的申请,聘请其他专家复议。
提交复议的学位论文份数同“双盲”评议不合格的份数。
3、因修改论文或者重做论文超出正常学期时间的培养费自理。
4、凡“双盲”评议不合格者的研究生导师,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并将视情况限招或停招研究生。
五、其他说明事项
1、学位申请者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干扰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学位申请资格。